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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事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投资类)
2.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3.法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01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4.申请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5.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如涉及到专业管线建设、接口必须有专业管线单位认可意见如施工单位自行修复的,应具备市政专业施工资质,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 | 电子 | 非必要 |
如涉及到业主自行养护的城市道路范围的设施,需提供业主认可的意见 涉及到已通过综合验收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道路设施,需提供建设单位认可的意见 | 电子 | 非必要 |
挖掘施工图及施工方案 | 电子 | 必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6.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窗口受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1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人员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证照或许可决定文书。 |
7.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一)县城所在地: 1、经营性占道:①主干道1元/日㎡;②其他道路0.6元/日㎡。 2、施工、堆放及其他占道:①主干道0.6元/日㎡;②其他道路0.5元/日㎡。 3、停车占道:①主干道0.5元/日㎡;②其他道路0.4元/日㎡。 4、落地广告、标志占道:①主干道0.1元/日㎡;②其他道路0.08元/日㎡。 |
8.法定时限:20工作日
9.承诺期限:3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