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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事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投资类)
2.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3.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 1992-08-01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293号、第321号、第35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当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申请条件: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树木的。
5.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或有关部门就该建设项目的征求意见书(抢修占用、小面积占用等不需要提供)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因城市建设需要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古树名木迁移组织方案含后期养护措施(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 | 电子 | 非必要 |
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批复(方案设计批复)、立项批复(重大工程),红线图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现状地形图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应标示出砍伐树木的位置)(因城市建设需要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 电子 | 非必要 |
项目立项文件、规划红线图(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 | 电子 | 非必要 |
6.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窗口受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6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人员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证照或许可决定文书。 |
7.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易地绿化补偿费 | 1、中心城区:一级土地180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200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00元/平方米;四级及以下200元/平方米; 2、孝丰镇、梅溪镇:一级土地120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00元/平方米;三级土地200元/平方米;3、其他建制镇:一级土地60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及以下200元/平方米 |
绿化补偿费 | 占用2天以内(含2天):0.4元/日㎡ 占用2天以上:0.6元/日㎡ |
8.法定时限:20工作日
9.承诺期限:8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