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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索引号: 330523/2023-06844 成文日期: 2023-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气象局
统一编号: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气象预警叫应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3-06-14 10:24:44
政策解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县气象灾害分级分类叫应机制,高效支撑基层依据气象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灾害处置应对,最大限度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浙江省气象预警叫应工作指导规范》(浙气减函〔2023〕3号)、《湖州市气象预警叫应工作规则》(湖气函〔2023〕14号)《安吉县应对"五断"等极端情况应急联动工作指引》(安政防指〔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气象预警叫应,是县气象台发布部分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通过浙政钉已读确认、电话呼叫、当面汇报等方式报告预警信号内容和有关提示、建议,确认对方已知晓的互动式气象服务工作。

第三条  县气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警叫应、收集获取部门内外预警联动信息等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


第二章 叫应工作要求

第四条  首次发布暴雨、大风、冰雹、雷电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开展气象预警叫应工作;上述预警信号因超过预警时效继续发布的,根据防御需求按需开展叫应。

第五条  发布第四条规定灾种的橙色预警信号时,应当通过叫应的方式报告地方党政有关领导;叫应县防指办相关负责人;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街道)的党政负责人。发布第四条规定灾种的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叫应前款所述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预警叫应原则上应在预警信号发布后15分钟内完成。

第七条  面向县委县政府领导的叫应,原则上应由气象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面向预警覆盖的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的叫应,原则上应当通过"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省突系统")的浙政钉叫应功能、电话语音外呼功能开展。


第三章 信息上报

第九条  开展叫应后,减灾科负责收集叫应工作信息,叫应工作信息包括预警信号类型、等级、叫应主体信息、被叫应对象信息、叫应时间、叫应内容等。气象台负责在预警发布后3小时内将叫应工作信息通过"省突系统"上报。

第十条 发布预警或开展叫应工作后,减灾科负责收集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本级防指办工作部署(包括会议、文件通知等形式)、有关部门专项部署、地方启动应急响应、有关社会主体启动"五停"措施等信息(以下简称"联动信息"),气象台负责在收集到联动信息后24小时内通过"省突系统"报送。

第十一条气象台负责"省突系统"发布渠道、预警策略和外呼配置等平台维护工作。气象台要指定专人负责"省突系统"日常维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减灾科依据本规则,建立健全预警叫应业务细则,建立预警叫应业务细则动态更新机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开展动态修订。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减灾科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吉县气象局预警叫应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