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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规范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年度预算项目能确定总量的应一次采购。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本单位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四条 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六条 设立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采购工作小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业务科室科长、采购经办人、内部控制工作小组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成交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等;
(二)审定零星采购预选供应商以及推荐供应商名单;
(三)监督单位采购工作,协助县级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组成人数2人及以上,具体为内部控制工作小组委派代表1人、采购需求科室委派代表1人及其他所需验收人员。对于验收技术性较高,较复杂的采购货物或服务,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为单位采购主要负责科室。其主要职责有:
(一)配合各业务科室提出的采购申请,将应经局党委会研究审议的采购事项,提请党委会审议;
(二)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并在政府采购系统中申报;
(三)对采购资料、合同进行备案;
(四)参加采购谈判,负责协调工作;
(五)参与组织自行采购。
办公室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成立采购业务临时机构评标、谈判、询价小组和验收小组,分别履行相应职能。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等事项。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一)提出物品采购申请,并按程序报送审批;
(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概算,若需要制定采购招标书;
(三)全程参与采购有关工作,如: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谈判及验收等。
第九条 内部控制工作小组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政府采购全过程,对采购过程中不符合规定、不按流程的做法予以制止,确保采购合规合法、真实有效;
(二)对政府采购中的纠纷、投诉进行处理;
(三)参与采购谈判,负责监督工作及组织验收等。
第三节 采购分类、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按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应的采购方进行采购。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分散采购),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来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办公室同需求业务科室,根据单位内控要求,拟定实施方案、报采购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是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十三条 所有办公用品一律实行单位集中采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并严格按照《安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必须遵守以下采购方式方法及流程:
(一)购置财产资产必须是公务、业务所需的,购置前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联系招投标或统一采购。对于专控商品,须办理控购手续。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三)对大宗物品,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审核,报采购需求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存档备案。
(四)对到货物品,由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五)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人员执行付款结算。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同时,在一个预算年度内,自行采购形式重复,采购同类或同品目货物或服务三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视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节 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十六条 各采购需求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开展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分类、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项目预算金额等内容进行详细列示,细化、明确采购品目及相应要求。由业务科室向办公室提出预算审核,对有预算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
各业务科室要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年中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项目,须先按照预算追加或调整程序取得预算资金批复。
各需求业务科室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附带预算资金批复文件报县财政局业务科室批复后执行。
第五节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每个环节接受内部控制工作小组依其职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相关控制措施有:
(一)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二)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小组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六节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科室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科室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负责资产的统一核算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转移、调拨等资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登记明细账,定期填报规定的相关报表给资产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产的领用和发放;
(二)负责资产的登记、记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三)负责资产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由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及资产使用科室,每年对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