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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3-04836 成文日期: 2023-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经信局
统一编号: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经济信息化局 安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30 11:23:23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企业:

现将《安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安吉县财政局

                                                                                                2023629


安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相关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加快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31 号)《关于鼓励老小区开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建设和乡镇公共充电桩建设全覆盖的补充办法》(湖推广办〔2023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补助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金主要来源于年度中央、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补助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包括充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电站(桩)、换电站、无线充电设施、加氢站等建设改造及运营服务,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建设及运维,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应用、认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包括动力电池回收网点、梯次利用试点建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等。

(四)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包括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省级及以上试点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具有推广价值的特色应用场景打造等。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在县内开展投资运营的企业。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已在县推广办完成备案的条件,并承诺接入湖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充电监管平台、通过计量强检并对外开放。

第五条  建设运营企业承诺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在县城区投建的,单个充电功率60千瓦以上(含)且总功率2000千瓦以上(含)的直流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功率一次性给予200/千瓦补助。

在县城区外的乡镇、社区(村)、公路沿线(不含省管高速)建设的,单个充电功率60千瓦以上(含)且总功率500千瓦以上(含)的直流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功率一次性给予400/千瓦补助。

在老小区(201711日前出让土地<含转让>的住宅小区)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投建规模不限,按充电桩个数一次性给予1000/个补助。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维补助。

对县城区正常运营的公共充电设施,以市级充电监管平台统计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0.12/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补助,单个充电场站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城区外的乡镇、社区(村)、公路沿线(不含省管高速)正常运营的公共充电设施或在2022年底前经备案投建且正常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市级充电监管平台统计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0.2/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补助,单个充电场站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老小区(201711日前出让土地<含转让>的住宅小区)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以市级充电监管平台统计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根据老小区所在地划分,按照县城区和城区外的电量补助标准予以充电量补助。

对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验收及公共充电桩定期抽检服务,按照相关合同协议予以支付。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充电基础设施投建前,应当提交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建及接入监管平台的备案表,报县推广办审核。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充电监管平台的证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以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投资清单、充电桩功率、信用承诺书等材料,报县推广办审核。

第十条  充电量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补助资金申请表、站点电量清单、电费凭证等材料,报县推广办审核。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补助资金,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申报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和信用承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对其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取消2年地方补助资格。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730日起执行,资金主要从年度中央、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中列支,县财政资金结合实际予以补充。有效期至20231231日。可享受奖励补助应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统计从202311日开始计算。最终解释权归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附件:1.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投建及接入市级充电监管平台

的备案审核表

2.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含老小区)补助资金申

请表

3.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汇总表

4.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安吉县电基础设施投建及接入市级充电监管平台备案审核表

 

备案号: 县推广办           

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人


  


备案类型

¨充电设施投建  ¨其他:请注明

主要内容及规模等相关情况说明

提供规划依据、建设地址、数量及功率、总功率、投资额、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情况等说明。

备案变更内容


县推广办意见

 

 

 

                            (印章)

 

               时间:        


附件2

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含老小区)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备案文号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额


60千瓦以上充电桩的合计功率(千瓦)/7千瓦充电桩的合计个数(个)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项目实施情况

(另行文)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含老小区)补助资金汇总表

 

充电桩地点

60千瓦以上充电桩(个)

功率

(千瓦)

7千瓦交流桩

(个)

功率

(千瓦)

合计功率

(千瓦)

补助资金

(万元)

备注









































 

附件4

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充电站点地址

电力

客户

户号

投入运营的充电桩基本情况

发票

号码

发票

日期

年实际充电电量

(千瓦时)

监管平台年实际充电电量

(千瓦时)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交流桩

直流桩

数量

(个)

功率

(千瓦)

数量

(个)

功率

(千瓦)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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