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3-01885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安政复[2023]67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司法局 |
文件效力: |
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安政复[2023]67号
申请人:方某莲
被申请人:安吉县递铺街道吉庆桥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方某莲申请责令安吉县递铺街道吉庆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5年1月12日因结婚将户口由报福镇统里村迁入安吉县递铺街道吉庆桥村某自然村×号,2005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9月21日经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8年至2019年,村里为村民分配安置房(宅基地),没有分配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审批,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系安吉县递铺街道吉庆桥村村民,户籍地安吉县递铺街道吉庆桥村某自然村×号,申请人因结婚户口迁入吉庆桥村,2015年9月申请人离婚,离婚后户口未外迁。其前夫及前夫家人已安置宅基地。
2023年4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口头答复申请人。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建房指南》)的规定,农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应提交规范的申请文书及材料。2023年6月初,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缺乏相关材料的《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村干部朱某荣、彭某伟在场见证。申请人自收到村委会《告知书》后,至今未按《告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村委会无法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相关部门。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宅基地申请,该申请内容为:本人系吉庆桥某自然村×号村民,因2015年离婚至今没有住房,现向吉庆桥村村委提交申请宅基地,望批准。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宅基地申请材料。2023年6月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宅基地申请予以处理,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宅基地申请资料及现场视频U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宅基地申请,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应规定对该宅基地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材料后,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尚未作出处理,已超出上述规定的履职期限,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称已于6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