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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3-09634 成文日期: 2023-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安政复[2023]86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司法局
文件效力:
袁某青申请确认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履职
发布日期:2024-04-07 14:09:23

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2023]86

 

申请人:袁某青                  

被申请人: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袁某青申请确认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履职,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土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镇某村。因案涉地块涉及政府征收项目,故申请人于2023年4月30日以邮件方式(EMS单号:1277540002301)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案涉地块的征地批文、申报材料等材料。被申请人于 2023年5月6日收到后,一直未给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现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一条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过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随附的EMS邮政特快专递投递单和投递信息可见,申请人邮寄时填写的邮件收件人为办公室,单位名称为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详细投递地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大道168号A座212室,邮寄时间为2023年5月4日,邮件签收时间为5月6日。当时,安吉大道168号的地址为安吉县林业局的地址,而非被申请人单位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二条、《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邮件投递员采取按址投递,将该邮件投递到了安吉县林业局,而安吉县林业局在收到该邮件后亦未转交给被申请人。因此,截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前,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及时更新了依申请公开指南相关内容。原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规划局在2019年国家机构改革时合并组建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时曾将新组建的资规局办公地址设于原林业局办公地点,即安吉大道168号,但出于工作需要,安吉县林业局已于2022年底重新恢复设立,被申请人于2023年年初迁址到安吉县天荒坪南路651号办公,安吉大道168号仍为安吉县林业局的办公地址。由于迁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于2023年2月27日和2023年3月19日二次对安吉县人民政府官网上的《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指南》进行了及时更新,将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更新为安吉县天荒坪南路651号。

三、按照合理行政和便民高效原则,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25日,就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随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1)》、《信息公开申请表(2)》进行了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综上,由于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过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依申请履职的基础,且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因此,复议机关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3年5月4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收件人: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邮寄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大道168号A座212室,单号:1277540002301。邮件轨迹显示该邮件于2023年5月6日签收,地点为收发室。截至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邮寄地址错误,其未收到该邮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经查,被申请人的办公场所于2023年1月搬迁至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南路651号。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对安吉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中的《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指南》予以更新,将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更新为安吉县天荒坪南路651号101办公室。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答复书、安吉县人民政府网站《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指南》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对《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指南》予以更新,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更新为安吉县天荒坪南路651号101办公室。本案中,涉案邮件的邮寄、签收地址均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大道168号,并非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收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袁某青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