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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4-02868 成文日期: 2024-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效力:
关于规范销售、使用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 在公众贸易计量中禁止使用杆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5-30 10:22:54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鬼称”“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构建诚信计量、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根据《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或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改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及铅封。 

二、贸易结算应使用合法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经营者应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相匹配的电子计价秤、度盘秤、台秤等计量器具,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性强制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三、严格落实集贸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主办方应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法定责任。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对场内公平秤及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台秤)进行登记造册,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禁止销售、使用杆秤。为进一步加强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技监局发〔1994〕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全面禁止在公众贸易中销售及使用杆秤。

五、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机构

机构名称: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

地址:安吉科技创业园        

联系人:杨主任

联系电话:0572-5036187

网约地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民生计量监管服务系统)
自2024年5月30日起,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计量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查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主体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