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4-04003 | 发文时间: | 2024-07-11 10:58: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制度》起草背景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2年起实行禁渔期制度。
二、《制度》主要内容
(一)禁渔范围:西苕溪安吉段干流递铺街道六庄村长潭西溪与南溪交汇处(东经119°34′25″)至梅溪镇小溪口村小溪口闸(东经119°49′28″)。
(二)禁渔时间:全年。
(三)禁止作业类型: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四)禁钓期:西苕溪干流杭长(宜)高速大桥至双桥段水域每年5月10日0时至7月10日24时为禁钓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五)以下情形不属于娱乐性游钓:
1.在西苕溪干流杭长(宜)高速大桥至双桥段水域使用手竿以外鱼竿进行垂钓的;
2.使用抛竿进行垂钓的;
3.一人使用鱼竿(鱼线)超过两根的;
4.单根鱼线上鱼钩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
5.使用视频辅助装置、遥控船送饵(钩)的垂钓行为;
6.使用鱼枪、弓弩、叉等手段射鱼叉鱼的行为,锚鱼;
7.下水或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离岸垂钓的;
8.钓获物及其制品用于销售的;
9.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
(六)因科研等需要采捕渔业资源的,以及增殖渔业利用的,须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七)违反本通告的,按照“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举报电话:110、12345。
三、《制度》关键词解读
娱乐性游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的垂钓行为。
四、《制度》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24年6月11日起实施,同时《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安政通〔2022〕2号)文件即时废止。
解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解读人:郑新华
联系电话:0572-522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