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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7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莉棋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莉棋水果店销售的杨梅进行监督抽检,发现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总计3058元,上缴国库。
二、安吉俞军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俞军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总计1022.5元,上缴国库。
三、安吉递铺玉龙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递铺玉龙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总计1020元,上缴国库。
四、安吉全际水果商行销售不合格桂味荔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全际水果商行销售的桂味荔枝进行监督抽检,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7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总计1177元,上缴国库。
五、安吉胡磊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胡磊水果店销售的杨梅进行监督抽检,发现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总计3058元,上缴国库。
六、安吉递铺好递卤菜店经营不合格卤牛肉(自制)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递铺好递卤菜店经营的卤牛肉(自制)进行监督抽检,发现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3800元,罚没款总计3900元,上缴国库。
七、安吉县梅溪镇梅溪农贸市场徐忠军销售不合格青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县梅溪镇梅溪农贸市场徐忠军销售的青椒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啶虫脒、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总计1070元,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