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索引号: | 330523/2025-01260 | 发文时间: | 2025-03-19 15:18: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 | |
统一编号: | 文件效力: |
安吉芳芳尚品养生馆:
2025年01月0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你单位在浙江省昌硕街道发展大厦西职工宿舍楼1号楼1-2号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 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安人社监询字[2025]第1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月8日前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询问。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第10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月16日前核算并支付单位员工全部工资,你单位逾期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行为。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拖欠王*等2人工资合计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叁元整(¥9993.00)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即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陆元伍角(¥4996.50)向上述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共计壹万肆仟玖佰捌拾玖元伍角(¥14989.50)。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因其他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海骄 联系电话:0572-5923269
联系人:吴聃 联系电话:0572-5923270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