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5-01347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市监发〔2025〕8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效力: |
各食品相关科室(中心)、分局(所)、队,相关承检机构: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5〕1号)和《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湖市监检〔2025〕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2025年安吉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2025年安吉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2025年,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不少于2200批次,主要由县本级监督抽检、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省市局转移抽检三部分组成,其中县本级监督抽检1650批次,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550批次,省市局转移抽检批次数由省市局决定。食品监督抽检总批次数为3.5批次/千人,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检批次数不高于1批次/千人。
一、工作目标
以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县局食品安全监管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检管结合,提高抽检监测靶向性和精准性;发挥抽检监测风险排查、风险防控、风险预警作用,加强协同监管;加大风险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风险闭环管理,推动食品安全隐患治理朝着精准化、科学化、成果化的方向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以高风险食品、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连续问题企业、隐患地区为重点区域,以传统节令、集中上市时间为重点时段,加大对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重点突出问题的抽检力度。
(二)明确抽检事权。按照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市、县两级抽检重点,市局重点抽检农产品批发市场、部分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食品生产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及初中、高中学校食堂,县局重点抽检农贸市场、小学和幼托机构食堂、中型及以下餐饮单位、中型以下流通企业、“三小”以及少部分产品单一、工艺简单食品生产企业等,市、县抽检对象各有侧重,确保抽检覆盖面;对大型生产企业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县局原则上不开展抽检。
(三)规范抽检流程。完善抽样过程、样品交接和实验室内部流转工作流程,承检机构严格落实“抽、制、检、审、批”五分离和实验室盲检等制度。全面落实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制度和相关规定,按照“时、效、度”原则向社会公开相关抽检结果。对网络外卖及社区团购等需通过“骑手”投送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抽样人员应事先做好网络抽样工作人员备案,对无标识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封样过程由2名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并采用拍照和摄像的方式全程记录。
(四)强化闭环管控。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要求,加强协同联动和社会共治,助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按照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核查处置措施,强化风险闭环管理;对抽检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问题,各相关科室、分局(所)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清除风险隐患,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县本级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计划。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县本级组织实施的一般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不少于1650批次,其中你点我检专项不少于250批次。
1.抽检环节与领域。结合县局梳理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和实际监管需求,抽检环节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大环节,包括节令期间(清明、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你点我检”、网络抽检等服务民生类专项抽检、学校及重大活动场所餐饮食品与专项整治食品抽检等,品种涵盖白酒、糕点、笋干、安吉白茶等地产食品,做到地产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具体实施按照市局另行专项计划执行。
2.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均衡推进抽检任务,应每月对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大宗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继续按照四季2:3:3:2的均衡度要求推进,且普通食品抽检(包含专项计划抽检)与市县农产品抽检同步推进。
3.食品安全应急与稽查专项计划。根据食品安全事件、舆情事件、投诉举报以及食品安全违法稽查执法需要,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抽检计划或食品安全稽查办案抽检计划要求,实施有针对性品种的抽检,保障应急处置和稽查执法,具体批次在县本级监督抽检计划中调剂。
(二)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全县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550批次,抽检品种、项目及任务按照市局要求实施,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34类(食品细类4类)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和“三年整治”计划隐患突出的重点食用农产品(具体品种项目详见附件1),各相关科室、中心与分局(所)在实施抽检任务时,须注意农产品专项批次、总体不合格率要求。本专项抽检严格按照总局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抽样时的程序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
(三)风险监测计划。今年县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省、市局下达的专项监测计划执行,不另行追加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各相关科室、分局(所)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确定1-2名专兼职抽样人员,全年均衡开展抽检;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及周边经营单位、城乡结合部交易集市、小作坊、便利店、中小型餐饮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在实施时务必坚持问题导向,锚定问题发现率,总体不合格率不少于3%。
(二)强化均衡抽检。全年计划各季度抽样及检验进度占全年批次的比例分别控制在20%、30%、30%和20%,相关科室及分局(所)全年抽样任务见附件3,需要关注的是今年市局降低了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数量,全县监督抽检中食用农产品批次数与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批次数之和为600批次,各类抽检任务在2025年6月底前至少完成总任务数的50%,9月底前完成总任务数的80%,12月上旬前完成抽样任务,12月底前完成检测任务。降低小微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的抽检比例,原则上小微食用农产品经营(摊位)户同日一次性抽样不超过2批次。
(三)落实抽检分离。按照“双随机”抽检要求,所有县级抽样任务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执法人员和区域,执行抽样时同步录入“互联网+监管”平台,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抽样的规范性、精准性和科学性。
(四)强化协同治理。创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闭环机制,加强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实现抽检工作提质增效。强化抽检各项排名指标争先意识,深化“检研协同”“检管结合”“检打联动”,提高风险隐患研判能力,确保“抽、检、研、处、控、服”一体化精准管控到位,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水平。
(五)规范抽检工作。所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均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其中抽样单编号由国抽系统自动生成。抽样单填写要求按《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附件4)执行。在抽样和检验环节中要仔细录入,检查无误后再提交抽样单。餐饮环节自制食品应随机抽取待销售食品,不得强制要求餐饮企业临时制作。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12小时之内报告县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六)严格复检异议。各核查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填报办理结果。深化抽检帮扶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
(七)强化核查处置。各核查处置单位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做好查封召回、异议复检、立案调查及公开公示等各项工作,务必在60日内完成任务并填报至国抽系统,确保核查处置率、按时办结率、立案率3个100%,并且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对主观有过错的或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12小时内启动。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八)加强信息公布。严格落实《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工作指南》和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落实抽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率达到100%。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和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正确引导。对粮食加工品、婴配食品、乳制品、校园食品按照总局要求执行,同时,外省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等信息公示须报省、市局逐级审核后公布。
(九)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和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附件:1.2025年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专项必检品种、必检项目表(湖州)
2.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3.2025年各单位县本级食品抽样任务表
4.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1:
2025年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专项必检品种、必检项目表(湖州)
食品亚类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必检项目 | 市选项目 | 备注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氯霉素、替米考星、恩诺沙星 | ||
牛肉 | 克伦特罗 | ||||
羊肉 | 恩诺沙星 | 克伦特罗、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肉 | 鸡肉 | 尼卡巴嗪、多西 环素 | 氯霉素、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 |
鸭肉 | 呋喃唑酮代谢物 、氟苯尼考 | 氯霉素、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 |||
蔬菜 | 豆类蔬菜 | 菜豆 | 噻虫胺 | 氧乐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毒死蜱、灭蝇胺 | |
豇豆 | 噻虫胺、噻虫嗪 、倍硫磷 | 灭蝇胺、氧乐果、克百威、、水胺硫磷 | |||
食荚豌豆 | 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多菌灵、噻虫胺 | 灭蝇胺、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
豆芽 | 豆芽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 | 亚硫酸盐(以SO₂计)、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胡萝卜 | 噻虫胺、甲拌磷 | 氟虫腈、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姜 | 噻虫胺、噻虫嗪、毒死蜱、吡虫啉 | 吡唑醚菌酯、甲拌磷、克百威 | ||
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 锰盐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涕灭威、毒死蜱 | |||
鳞茎类蔬菜 | 百合 | 镉(以Cd计) | 总汞(以Hg计)、毒死蜱 |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 | 葱 | 噻虫嗪 | 毒死蜱、戊唑醇、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丙环唑 | |
韭菜 | 毒死蜱 | 腐霉利、甲拌磷、克百威、氧乐果 |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噻虫胺、毒死蜱 、啶虫脒 | 倍硫磷、噻虫嗪、氧乐果 | ||
甜椒 | 噻虫胺 | 毒死蜱、噻虫嗪、倍硫磷、氧乐果 | |||
茄子 | 噻、虫胺 | 毒死蜱、克百威、噻虫嗪、氧乐果 | |||
叶菜类蔬菜 | 芹菜 | 噻虫胺、毒死蜱 | 甲拌磷、辛硫磷、氯氟氰菊酯和 高效氯氟氰菊酯 |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虾 | 恩诺沙星 | 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氧氟沙星 | |
淡水鱼 | 恩诺沙星、孔雀石绿、磺胺类(总量)、地西泮、氧氟沙星 | 呋喃唑酮代谢物、甲氧苄啶、诺氟沙星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 | 恩诺沙星 | 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氧氟沙星 | ||
海水虾 | 二氧化硫残留量、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 | 镉(以Cd计)、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磺胺类(总量) |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重点品种:牛蛙)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氟苯尼考" | 孔雀石绿、磺胺类(总量)、氧氟沙星 | a.仅蛙科、鳖科食品 动物检测b.限头足类、腹足类 、棘皮类检测。 | |
水果类 | 仁果类水果 | 梨 | 苯醚甲环唑、乙螨唑 | 敌敌畏、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 | |
柑橘类水果 | 柑、橘 | 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 | 丙溴磷、水胺硫磷、氯氟氰菊酯 和高效氯氟氰菊酯、2,4-滴和2,4-滴钠盐 | ||
橙 | 联苯菊酯、氯唑磷 | 丙溴磷、水胺硫磷、2,4-滴和 2,4-滴钠盐、苯醚甲环唑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桑葚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多菌灵 | ||
热带和亚 热带水果 | 香蕉 | 吡虫啉、噻虫胺 、噻虫嗪 | 氟虫腈、腈苯唑、联苯 菊酯 | ||
芒果 | 吡唑醚菌酯、噻虫胺、戊唑醇 | 苯醚甲环唑、乙酰甲胺磷、噻嗪酮 |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 热带水果 | 荔枝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除虫脲 | 苯醚甲环唑、氰霜唑、氟吗啉 | |
杨梅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氧乐果 | |||
龙眼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氧乐果 | |||
番木瓜 | 噻虫胺、噻虫嗪 | 乙酰甲胺磷 |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甲硝唑、甲氧苄啶、多西环素 | 地美硝唑、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 |
其他禽蛋(重点品种:鸭蛋) | 多西环素 | 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 | 仅鸭蛋、鹅蛋检测多 西环素 |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籽类 | 黄曲霉毒素B₁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镉(以Cd计)、噻虫嗪、噻虫胺 | 仅花生检测黄曲霉 毒 素 B₁。 |
附件 2: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抽样单位在食用农产品抽样时,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常规开展抽样任务外,要把握以下流程及要点:
一、行政监管人员抽样注意事项
(一)事前准备: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应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熟悉抽样过程规范和取样技术要求,带好相关抽样文书和抽样设备(容器工具等),需要冷藏及低温保存的样品,应该配备冷冻车辆或者车载冰箱。监管部门也可邀请相关抽检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抽取样品。
监管部门配合受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可结合检查计划,和机构协商确定抽样时间、线路和“双随机”抽样食品单位、品种等。
(二)事中检查: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证照齐全。同时检查抽样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检查发现销售者无证照,或者进货查验、进货凭证不齐,同时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问题隐患的,可在依法查处同时,进行执法抽样检验。
二、检验机构抽样前准备
(一)对接监管部门。根据委托方要求,检验机构抽样人员要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陪同监管人员。抽样计划需明确抽样的品种、批次数量、抽样时间段等。根据日常抽样速度确定辖区本次任务的抽样主体数量,并预留几家被抽样单位防止出现被抽样单位无样品、无合法资质等情况的出现。
(二)细化过程要求。明确抽样计划后,及时对接辖区监管人员,进一步细化线路、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并明确监管靶向:如辖区内有大型农贸市场是否需要增加抽样品种,辖区内经营主体连续出现不合格信息等。
(三)确定抽样路线。确定完计划后,要沟通记录陪同监管人员的行程安排,如明确是否基层所或抽样地碰头,事前是否开会协商抽样靶向,中午是否休息、如何就餐等。
三、抽样时关注事项
(一)确认同行人员数量。除技术机构抽样专业人员外,食用农产品应需至少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各抽样组织单位应提前和相关人员联系,明确工作要求。
(二)被抽样主体核查。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被抽样单位取得合法资质且在有效经营范围内。监管人员同时对销售者依法经营、索证索票等进行现场检查,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特殊样品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带回实验室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并确认,回到实验室后采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全程记录,相关记录保存2年以上。
(四)样品及文书签字确认。抽样结束后,备份样品和抽样文书均需抽样人员(包括监管人员)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执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市县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时,还需要一名市场监管人员在PAD上签名。
(五)特殊情况处理。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被抽样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取得相关资质但不在有效经营范围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监管人员查实并对其依法查处。
附件3:
2025年各单位县本级食品抽样任务表
序号 | 责任单位 | 任务(批次) | 承检机构 | 备注 | ||||
总数 | 其中农产品秕次数 | 普通食品批次数 | 第三方 | 县检测中心 | ||||
1 | 第一区块 | 昌硕所 | 340 | 92 | 248 | 方圆 430 | 40 | 1.本任务表仅为县本级抽样任务分配,不包括省、市局转移任务; 2.2025年度县局食品监督抽检任务共2200批次,由县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负责统筹,各相关科室、分局(所)共同完成;根据省、市局考核要求与实际抽检成效,可适当调整各区块工作任务; 3.各相关科室、分局(所)的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底考核,在完成量的同时要注重质的要求,不合格率不低于3%; 4.检测中心抽样任务300批次(你点我检专项及其他专项300批次),抽样、检验合计任务700批次。 |
2 | 天荒坪所 | 80 | 22 | 58 | ||||
3 | 山川所 | 50 | 14 | 36 | ||||
4 | 第二区块 | 梅溪分局 | 140 | 38 | 102 | 省检科院270 | 120 | |
5 | 溪龙乡 | 50 | 14 | 36 | ||||
6 | 天子湖分局 | 140 | 38 | 102 | ||||
7 | 鄣吴所 | 60 | 16 | 44 | ||||
8 | 第三区块 | 递铺分局 | 240 | 65 | 175 | 九安 270 | 140 | |
9 | 灵峰所 | 110 | 30 | 80 | ||||
10 | 孝源所 | 60 | 16 | 44 | ||||
11 | 第四区块 | 孝丰分局 | 140 | 38 | 102 | 绿城 270 | 100 | |
12 | 报福所 | 60 | 16 | 44 | ||||
13 | 章村所 | 60 | 16 | 44 | ||||
14 | 杭垓所 | 60 | 16 | 44 | ||||
15 | 上墅所 | 50 | 14 | 36 | ||||
16 | 科室任务 | 综合协调科 | 120 | 32 | 88 | 方圆80、九安20、省检科院20 | 0 | |
17 | 餐饮科 | 70 | 20 | 50 | 方圆30、九安20、绿城20 | 0 | ||
18 | 生产流通科 | 70 | 20 | 50 | 方圆30、省检科院20、绿城20 | 0 | ||
19 | 县检测中心 | 300 | 83 | 217 | / | 400 | ||
总任务 | 2200 | 600 | 1600 | 1500 | 700 |
附件4: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
填写规范
一、场所编号规则
抽样单规则由3位任务级别字母加1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特殊情况在编号后增加2位任务性质字母。如专项抽检任务在编号末尾增加“ZX”;跟踪抽检任务在编号末尾增加“GZ”。
编号格式为:任务级别字母(3位字母)+任务年份编号(2位数字)+任务来源编号(6位数字)+抽样单位编号(4位数字)+内部流水号码(5位数字)+特殊任务性质字母(2位字母)。
二、区域类型
(一)“城市”或“乡村”:抽样场所所在地为市辖区以及县、县级市政府所在镇,国抽系统中区域类型应选择为“城市”;所在地为县、县级市(除县、市政府所在镇以外区域),区域类型应选择为选择“乡村”。
(二)“景点(城市)”或“景点(乡镇)”:抽样场所所在地为景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区域类型应选择为“景点”;城市或乡镇可参照上一条款进行区分。
(三)“学校周边(乡镇)”:抽样场所所在地为学校周边(乡镇),区域类型应选择为“学校周边(乡镇)”。
三、样品属性
(一)“节令食品”:样品为节前抽检的传统节令食品和节令性农产品,选择“节令食品”(传统节令食品包括:青团、粽子、绿豆糕、月饼、汤圆等,节令性农产品包括:春笋、枇杷、杨梅、螃蟹等);
(二)“普通食品”等:其余样品根据其属性,选择“普通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
四、抽样地点
(一)生产环节
“成品库(已检区)”:抽样场所为食品生产企业或小作坊成品库,抽取该企业或小作坊已检产品,选择“成品库(已检区)”;
“原辅料库”等:抽样场所为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生产线等,抽取其他企业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等。
(二)流通环节
“超市”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超市、商场、母婴店、药店等,选择“超市”;
“批发市场”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周边食品商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菜市场”;
“小食杂店”:抽样场所为便利店、副食品店、小卖部、饮用水站、生产企业销售部等,原则上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选择“小食杂店”;
“其他”:抽样场所为新兴业态,如:自助食品售卖机、自助式榨汁机、食品冷库(提供租赁服务)等,具体业态名称需在备注栏注明;
“网购”:抽样场所为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含外卖订餐平台),选择“网购”。
(三)餐饮环节
“特大型餐馆”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餐馆等,选择“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
“学校/托幼食堂”:抽样场所为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选择“学校/托幼食堂”;
“小吃店”等:抽样场所为小吃店、饮品或甜品店、快餐店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
“中央厨房”等:抽样场所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选择“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五、其他注意事项
流通环节抽样时,因样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中含有“(分装)”、“(普通合伙)”等字样而导致其名称与系统生产企业库校验结果不一致,此时“标示企业名称”以系统校验结果为准,同时需将标示名称填写在备注栏(标示企业名称:XXX食品有限公司(分装))。
如无法正常获取生产企业信息或生产企业信息由被抽样单位口头提供时,标示生产企业信息填写“/”,所在地信息与被抽样单位一致。
实际抽样中如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样品名称及商标等信息涉及符号,统一使用“中文半角”形式。
餐饮环节抽检食品归入餐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