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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
现将安吉县2025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资金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25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经费分配表
2.2025年春季学期校内资助金提取明细表
安吉县教育局 安吉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9日
安吉县2025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经费分配方案
为确保2025年春季学期学前、义务段、普高、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下达学生资助经费,使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促进教育公平,整体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二、专项资金分配
(一)学前、义务段、普高及中职学生资助资金分配
2025年春季学期,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的学生12309人次,涉及资助资金1422.8520.5元(含中职免学费金额),其中:学前教育资助涉及学校30所,资助学生666人,涉及资助经费1471125元;义务段营养餐涉及学校42所,资助学生3012人次,涉及资助经费2256558元;义务段寄宿生困难生活补助涉及学校11所,资助学生322人次,涉及资助经费241125元;义务段非寄宿生困难生活补助涉及学校42所,资助学生2704人次,涉及资助经费880312.5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涉及学校5所,资助学生227人,涉及资助经费261050元;普通高中免学费涉及学校5所,资助学生为227人,涉及资助经费325200元;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涉及学校5所,资助学生162人,涉及资助经费186300元;中职国家免学费涉及学校5所,涉及学生4989人,涉及资助经费8606850元,以上均根据实际学校受助人数直接拨付给相关学校。(详见附件1)。
(二)2025年春季学期公办普高及中职校内资助金提取明细及资金分配
根据核算中心提供的数据,公办中职及公办普通高中学校2025年春季学期事业收入共计:12328500元,按照3%比例提取,需提取校内资助金369855元。(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对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监督责任,并将定期对下拨的资助资金进行检查,各校要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将资助资金及时准确的下发,确保资助资金用实用好。
(一)学前、义务段、普高及中职学生资助工作要求
1.资助对象认定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义务教育困难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认定统一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认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认定为受助对象,享受各学段的学生资助。
(1)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其他群体
①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②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③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④低收入困难扩面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但以三口之家计年收入低于 10 万元(即人均年收入低于 3.3334 万元),数据来源于湖州市民政局。
(3)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文件最新规定,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幼儿园按照实际收费标准减免保育费,民办幼儿园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保育费。
(2)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按照小学每人每餐8元,初中每人每餐9元,按各校实际用餐天数拨付款项。
(3)义务教育困难生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其中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人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人每年625元,初中生每人每年750元。
(4)普通高中免学费,免除在校期间学费(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资助对象,其免费额度可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目前我县免学费标准为省重点高中1500元/学期,省普通高中1200元/学期。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
(6)2025年春季起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
(7)中职国家免学费公办学校根据实际学费全额减免,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减免。
(二)公办中职及公办普通高中校内资助金提取工作要求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文件,要求: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阶段民办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我县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校内资助金统一按3%比例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