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索引号: 330523/2025-02357 发文时间: 2025-06-06 10:47: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文件效力:
安吉县2024年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各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高质量把好特种设备“安全关”。2024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39份,查处违法案件41起,有效遏制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现将安吉县2024年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安吉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  

20247月1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吉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一台出厂编号为“505199”的叉车正在使用,该企业无法提供该叉车相应的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二、湖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证从事叉车修理

2024年6月7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一台在用叉车使用的发动机编号与检验报告载明的发动机编号不一致,经调查发现该台叉车的发动机曾因故障被更换,维修单位湖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相关修理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2.68元,共计罚没款30442.68元。

三、浙江某物业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4年9月25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部分电梯在底坑内有渗水、积水的情况下仍在正常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物业公司电梯使用情况进行隐患闭环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款10000元。

四、安吉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3年12月13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孝丰镇的安吉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内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该企业无法提供该电梯相应的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五、某餐饮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4年3月1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昌硕街道的某餐饮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该电梯最后一次检验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企业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40000元。

六、安吉某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案  

2024年11月29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吉县天子湖镇的安吉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2台在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该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七、安吉县某钢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4年4月18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梅溪镇的安吉县某钢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区抛光车间内有一台桥式起重机正在进行作业,该企业无法提供该台起重机械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八、安吉某五金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案  

2024年5月10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四台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经调查发现该4台起重机械均由安吉某五金经营部负责安装。该五金经营部无法提供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质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000元,共计罚没款134000元。

九、安吉县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的检查记录案  

2024年4月8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孝丰镇的安吉县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氩气充装区域10只气瓶正在充装,但是其中一只出厂编号为“170600”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的检查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十、浙江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案  

2024年1月17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梅溪镇的浙江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存在3条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该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50000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