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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报销项目
(一)差旅费报销
1.差旅费是指教职工经批准到常驻地(设区市含所有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参加会议、教研活动、考察学习以及其他公务出差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按照安财行〔2020〕34号文件标准执行。没有住宿费发票的,除头、尾两天外,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及公务卡刷卡凭证报销交通费和公杂费。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不得报销,也不得抵作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参照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公杂费包干使用,跨设区市出差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8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40元/人·天报销,设区市内出差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6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30元/人·天报销。工作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均按实际出差天数30元/人·天报销。
4.公务机票报销。教职工出差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乘坐飞机的,原则上使用"公务行"APP购买机票,仅限经济舱,国内出差限选国内航空公司。公务机票报销时,应当同时提供行程单、公务卡支付凭据、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行程单的,不得报销机票。因退票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用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但需提前征得报销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且单趟行程退票费用只报销一次。
5.教职工经批准在单位所在镇、街道、同一区域外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的,县内交通等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除外)包干使用。
6.县教育局或直属单位组织统一包车的赴县外考察学习、参加会议等活动,参加人员公杂费按市内30元/人·天、市外40元/人·天包干使用。
7.教职工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援藏援疆援川等工作,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伙食补助,按照省外40元、省内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另有特殊规定除外,但不得重复享受)。上述教职工利用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和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往返次数,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一次。
8.因公外出讲课、评审、阅卷或其他活动,已享受讲课补贴、评审补贴、阅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的,可以据实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费、公杂费补助。
9.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必须在一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1)县外出差须提供学校(单位)领导批准同意的出差审批单和活动通知。校级正职负责人县外出差一天以上、校级副职县外出差三天以上,报销时必须同时另附教育局审批单。教职工到省外参加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等,必须经过教育局审批。(2)交通费、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支付等单据。
10.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住宿费、公杂费等超范围、乘坐飞机自行升舱等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二)会议费报销
会议费报销是指学校(单位)举办会议支出各项费用的报销。达到三类会议标准的,按以下开支标准执行: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事一结。
2.会议费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3.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三类会议费用标准为:22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00元、伙食费60元、其他6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如未发生住宿费,则只能在"伙食费"和"其他"两项费用之间调剂。
4.学校(单位)自行组织的在校内举行的会议,本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伙食。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5.会议费必须凭据报销,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1)会议通知、会议方案(议程或内容)。在校外举行会议还必须有教育局审批单。(2)参会人员签到表。(3)餐饮发票及用餐菜单明细。不得提供烟、酒及高档菜肴。(4)住宿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发票等单据。
(三)培训费报销
培训费报销一是指学校(单位)举办培训活动支出各项费用的报销,二是指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活动的报销。
第一类:学校(单位)举办培训活动支出各项费用的报销
1.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资料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场地租用费、外聘专家费用(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及其他培训相关费用等。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事一结。
2.培训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县内21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90元、伙食费60元、其他60元),县外4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6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14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培训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如未发生住宿费,则只能在"伙食费"和"其他"两项费用之间调剂。
3.成校组织的农民培训,伙食费标准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0元,误工补贴不得超过50元/人·天,不得对参加培训农民发放培训纪念品。
4.学校(单位)自行组织的在校内举行的培训,本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伙食。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5.培训费必须凭据报销,报销讲课费、伙食费、住宿费、资料费、场地租用费等培训费用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1)培训通知或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安排等内容。在校外开展培训还必须有教育局审批单。(2)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3)讲课费签收单。(4)资料、食宿、场租等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5)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须提供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6.除小额讲课费和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须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7.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教育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培训。培训费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必须选择在县政府采购办确定的定点饭店举行,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类: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活动的报销
1.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是指通知中明确注明“××培训”、“××培训班”或由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有明确培训内容的培训活动。
2.在县内参加教育局或直属单位组织的培训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据实凭据报销培训费。
3.县教育局或直属单位组织赴县外培训,统一包车的,参加人员公杂费按市内30元/人·天、市外40元/人·天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根据外出培训安排据实酌情报销。其他县外培训,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的标准凭据报销;除头、尾两天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外,其他时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如培训通知中明确注明不提供伙食的,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凭据据实报销。
4.培训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1)培训通知。如果只有短信通知而没有纸质通知,则须提供培训项目网页或学校证明。教师参加县外培训须提供出差审批单。教职工到省外参加既不属于各级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又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的培训,必须经过教育局审批。(2)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发票等单据。(3)公务卡支付凭据。
(四)公务接待费报销
1.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2.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同城(指安吉县内)不得安排公务接待用餐,对异地公务接待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事一结。
4.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1)派出单位公函。如果没有公函,则必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会议、培训安排表(内容、议程等)或通知;网上宣传报道材料;上级领导来学校(单位)检查工作的情况说明等。(2)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3)餐饮发票及用餐菜单明细。不得提供烟、酒及高档菜肴。每人每餐最高限额标准为在食堂就餐120元/人、在酒店及农家乐就餐150元/人。(4)公务卡支付凭据。公务接待不得签单,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师生集体活动费用报销
1.学校(单位)组织5人及以上教职工外出参加县外培训、县内外参观考察交流活动、校外文体活动要经过教育局审批。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要按规定经过有关科室和教育局审批。
2.学校(单位)组织活动要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县内活动一律不得安排住宿,活动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借各类名义到景点游玩。
3.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用车,根据财政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文件(安财综〔2021〕236号)要求执行。
4.集体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1)经批准同意的《学校教职工集体外出活动报批表》或《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报告》。如果学校参加由县教育局和直属单位组织的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则只需要提供电子政务或研训政务上的活动通知即可报销,不需要《报批表》或《申请报告》。(2)交通费、场租费、活动用品费、食宿费发票等单据。
5.经批准,统一组织县内外活动(考察学习、体艺活动等)由单位统一安排就餐,县外按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标准凭据据实报销,早餐不得报销;县内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凭据据实报销。
6.外出考察交流原则上不得委托旅行社等中介机构承办。与旅游有关的费用(如门票等)不得报销。
(六)货物(服务)采购结算
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办法和采购预算审批要求。
1.学校(单位)内部各部门物品(服务)采购须由学校(单位)采购小组或总务部门统一采购,集采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组织政府采购。
2.学校(单位)不得将应当批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批量采购所对应的采购类型及采购方式。
3.货物(服务)采购要有专人严格验收。报销时必须提供购物发票和物品(服务)采购详细清单,采购清单必须与发票相符。报批额度以上的物品(服务)采购,报销时须提供报批表、学校验收确认单。通过招标采购的,还必须提供招标公告、报价单、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确认单、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4.列入政府采购的,必须经过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审批。财政明确定点采购的服务,如会议服务、物业管理、小额中介、车辆租赁、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印刷、网络租赁、工程审计等,根据采购额度,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定点采购。
5.采购的物品,根据价值(金额标准)、使用年限(时间标准)正确区分固定资产、存货,正确执行校产账登记、使用、盘存、报废等资产管理程序。
6.物业采购管理
(1)有物业需求的学校(单位),预算编制按"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编报,教育局统一集中采购保安服务的年度,学校(单位)不需单独编报保安服务预算。
(2)物业管理中的维修服务,原则上是以向物业公司购买服务为主,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包工不包料。
①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学校(单位)自备材料,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自备材料采购按照安教发〔2020〕5号文件执行。
②少量、单项维修服务中确有实际需求,需要由服务单位提供维修材料的(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学校要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控(原则上材料费控制在总费用的三分之一以内)。
(3)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维修服务,根据年度总预算合理控制,预算建议书按年度编报一次。合同约定按照实际业务分批、分次进行支付的,学校执行时在年度标准额度内据实报销。按实际发生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在报销时提供合同、发票、三方签字的验收单。
(4)物业管理中的维修服务,指的是物业范畴的一般维修,暂不含学校涉及的特种设备维修。
(七)食堂原材料采购报销
1.食堂主要原材料以统一招标方式定点采购,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经验收后方可进入加工程序。
2.食堂采购食品原料,如粮、油、调料、菜、幼儿点心(包含牛奶、水果),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1)购货发票。(2)送货单。送货单上必须有两名及以上人员验收签名,确保数量、金额与购物发票相符,同时粮、油报销还必须按规定提供入库单(需签名)、出库单(需签名)、盘存表、出入库汇总表。
(八)保育费报销
1.保育费报销统一以各幼儿园、托儿所实际收取的保育费标准为依据,托儿所和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报销标准参照省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第一胎按80%比例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按50%报销、允许生育的超二胎子女按第二胎政策执行。
2.报销要求:报销对象为各单位干部职工(仅限公办干部职工);报销时段为学前教育三年(含托儿所);第一胎、第二胎、超二胎,由单位出具证明(盖章);报销对象在民办机构开具的保教费发票必须按实际就读书月份开具,报销时按照实际就读月份计算报销;保育费报销凭保教费收费原始票据报销,复印件无效。
3.保教费报销办法:保教费的报销应由父母双方按照学期分担报销;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或企业工作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一方在县外的,而其子女入托入园均在本县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由县内的一方报销。此项费用在各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九)劳务费报销
1.劳务费是指向劳务提供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考务(监考)费、评审费、咨询费、编辑费、课题费、调研费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在本规定范畴内。
2.劳务费讲课费、稿费、考务(监考)费、评审费、咨询费、其他费用根据湖政办发明电〔2018〕22号执行。
培训中的外聘专家(领导)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科级及以下)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领导)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十)其他费用报销
1.老年大学(含乡镇(街道)老年大学及分校)学员的学费,原单位报销80%,学员自负20%,每人每学期最多报销两门课程学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2.体育教师服装费,补贴对象为体育课每周8课时及以上的体育教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服装及运动鞋总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凭发票报销,同时附学期课时安排表,不得发放现金。在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3.体育、艺术、科技类奖励或补助经费必须用于项目器材、带训教练员训练补助、项目运动员服装及伙食补助。不超过奖励经费总额的50%用于带训教师、教练员补助(具体根据考核方案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明确要求
学校(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会计都要认真学习本文件及有关规定,准确理解有关政策要求。
(二)明确职责,严格把关
各学校(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规定,学校(单位)校长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要加强支出审核,尤其是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物品(服务)采购费用支出要严格把关,学校(单位)报账会计要做好审核工作。
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要做好财务核算,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应予以退回处理。
(三)加强监督,严肃执纪
县教育局将对各学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控制财务风险。审计室要加大对学校(单位)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的,将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教发〔2016〕32号停止执行。
安吉县教育局
2021年10月25日
参考文件:
(一)差旅费报销
1.安财行〔2020〕34号 2.安财综〔2019〕413号
(二)会议费报销
1.安财行〔2014〕118号 2.安财行〔2018〕62号
(三)培训费报销
1.安财行〔2020〕35号 2.安财行〔2020〕34号
(四)公务接待费报销
1.廉政提醒100条
(五)师生集体活动费报销
1.安教发〔2018〕112号
(六)物品(服务)采购报销
1.安教发〔2020〕5号 2.安财综〔2021〕7号
(七)食堂原材料采购报销
1.浙教计〔2009〕42号 2.浙教计〔2012〕2号
(八)保育费报销
1.安价字〔2018〕21号
2.财政2021年9月5日通知(安价字〔2018〕21号)解读》)
(九)劳务费报销
1.安财行〔2016〕115号 2.安财行〔2018〕62号
3.湖政办发明电〔2018〕22号 4.安财行〔2016〕115号
(十)其他费用报销
1.安老干〔2018〕39号 2.湖教师〔2016〕119号
3.安体〔2018〕30号 4.安文体旅游〔202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