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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鼓励干部职工扎根基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 范围对象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在乡镇(不含街道)区划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以及部门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已按安人社发〔2015〕66号文件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的人员除外)。
二、 发放标准
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的人员,补贴发放标准按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地域和时间的长短来设定发放基数和系数进行计算,基数标准:偏远地区乡镇(指山川乡、章村镇、杭垓镇、鄣吴镇)为400元,其他乡镇为300元;发放系数:在乡镇工作时间10周年(含)以下为0.8,10周年以上至20周年(含)为0.9,20周年以上为1.0。
三、 其他有关事项
1.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2.乡镇工作补贴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3.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4.乡镇工作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吉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