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母 类 别 | 子 类 别 | 违法行为 具体表现 | 违则 | 罚则 | 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尺度标准 | 提示说明 | ||||||||
1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堆放面积2㎡以下、吊挂有碍市容物品1件以上5件以下的,处50-1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堆放面积2㎡以上6㎡以下、吊挂有碍市容物品5件以上10件以下的或堆放、吊挂物品易产生扬尘、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或吊挂内衣、内裤的,处100-3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堆放面积6㎡以上、吊挂有碍市容物品10件以上的或堆放、吊挂物品影响交通正常视线的,处300-500元罚款。 | |||||||||||||||
2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未规范安装窗栏或空调外机或遮阳篷等1处以上3处以下的,处以50-1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未规范安装窗栏或空调外机或遮阳篷等3处以上5处以下的或窗栏、遮阳篷、空调外机出现轻微破损、污秽的或空调外机滴漏污染路面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规范安装窗栏或空调外机或遮阳篷等5处以上的或安装不当、发生严重破损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 |||||||||||||||
3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保持整洁,或遮盖路标、街牌等。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500-15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4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的,对单位处1500-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400-6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20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600-1000元罚款。 | |||||||||||||||
4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在10平方米以下,对单位处500-15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4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在10-20平方米,对单位处1500-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400-6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在20平方米以上,对单位处20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600-1000元罚款。 | |||||||||||||||
5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未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自行改正的,免于处罚。 | |||||||||
拒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未保持整洁、完好的,处500-1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出现污损,未及时整修的,处1000-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出现毁坏,未及时拆除的,处2000-3000元罚款。 | |||||||||||||||
6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自行改正的,免于处罚。 | |||||||||
拒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未使用车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2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使用非机动车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20-4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使用机动车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40-50元罚款。 | |||||||||||||||
7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占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100-2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占用面积在5-10平方米的,处200-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占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或严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处500-1000元罚款。 | |||||||||||||||
8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影响周围环境整洁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1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污染面积在10-20平方米的或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处1000-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污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有毒有害污水外流或有毒有害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处2000-3000元罚款。 | |||||||||||||||
9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造或拆除的,免于处罚。 | (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 ||||||||
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 | 情节轻微 | 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设施处1000-3000元罚款;非广告户外设施,处200-8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面积50-10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处3000-6000元罚款;非广告户外设施,处800-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处6000-10000元罚款;非广告户外设施,处1500-2000元罚款。 | |||||||||||||||
10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按规定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未及时修复。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未保持户外设施整洁、完好的,处50-1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未及时修复的,处100-3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因户外设施未及时修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500元罚款。 | |||||||||||||||
11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清除的,免于处罚。 | (当事人在不同道路区域内实施违法行为视为多次违法行为) | ||||||||
逾期不清除的。 | 情节轻微 | 在同一道路区域内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5处以下的,处1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在同一道路区域内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5-10处的,处100-2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同一道路区域内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10处以上的或在历史文化建筑物和古树名木上乱刻画、涂写、张贴的,处200-300元罚款。 | |||||||||||||||
12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任意处置餐厨垃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第1次任意处置餐厨垃圾的,处500-2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2次任意处置餐厨垃圾的,处2000-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任意处置餐厨垃圾3次(含3次)以上的,处3000-5000元罚款。 | |||||||||||||||
13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 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第1次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500-15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2次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1500-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3次(含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000-5000元罚款。 | |||||||||||||||
14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 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清理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清理的。 | 情节轻微 | 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20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50-100平方米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100平方米以上的,处30000-50000元罚款。 | |||||||||||||||
15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 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清理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清理的。 | 情节轻微 | 装修垃圾堆放在一般地区,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装修垃圾堆放在一般地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1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装修垃圾堆放在重点维护区域,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100-200元罚款。 | |||||||||||||||
16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2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污染面积在10-20平方米的,处2000-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污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处3000-5000元罚款。 | |||||||||||||||
17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未清除平整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2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未清除平整面积在10-20平方米的,处2000-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清除平整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处3000-5000元罚款。 | |||||||||||||||
18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未清理作业废弃物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即时清除,处500-1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未清理作业废弃物面积在10-30平方米的,责令即时清除,处1000-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清理作业废弃物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即时清除,处1500-2000元罚款。 | |||||||||||||||
19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未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未清理作业废弃物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即时清除,处500-1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未清理作业废弃物面积在5-20平方米的,责令即时清除,处1000-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清理作业废弃物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即时清除,处1500-2000元罚款。 | |||||||||||||||
20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20元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随地便溺的,处3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屡教不改的,处50元罚款。 | |||||||||||||||
21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次干道乱倒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的,处50-1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主要街道两侧乱倒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的,处100-15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城市窗口地带(如广场、机关单位、旅游景点等附近)或严重影响市容的,处150-200元的罚款。 | |||||||||||||||
22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焚烧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处20-1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焚烧面积2-5平方米或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的,处100-15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垃圾收集容器损坏的,处150-200元的罚款。 | |||||||||||||||
23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产生轻微影响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 ||||||||||||||
情节一般 |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形成污染源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处50-3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产生严重影响,形成恶臭等污染源,且居民投诉强烈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处300-500元罚款。 | |||||||||||||||
24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饲养人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未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即时清除的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立即予以改正的,免于处罚。 |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在城市次干道的,处2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带的,处50元罚款。 | |||||||||||||||
25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卫设施。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环卫设施设置不配套、使用率低的,处500-15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环卫设施置后无法使用的,处1000-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环卫设施未设置的,处1500-2000元罚款。 | |||||||||||||||
26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各类船舶、码头未配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收集容器设置不配套、使用率低的,处500-1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收集容器施置后无法使用的,处1000-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收集容器未设置的,处1500-2000元罚款。 | |||||||||||||||
27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核准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 环境卫 生设施 | 情节轻微 | 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处1000-3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面积在20-50平方米,处3000-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处6000-10000元罚款。 | |||||||||||||||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 情节轻微 | 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处10000-30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面积在20-50平方米,处30000-6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处60000-100000元罚款。 | |||||||||||||||
28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车位数在10个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1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车位数在10个以上20个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30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车位数在20个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50000元的罚款。 | |||||||||||||||
29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擅自设置障碍物占用道路停车泊位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二款 | 责令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拒不拆除,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立即代为拆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情节轻微 | 占用1个停车泊位的,责令拆除,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占用1个以上3个以下停车泊位的,责令拆除,处1000-3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占用3个以上停车泊位的,责令拆除,处3000-5000元的罚款。 | |||||||||||||||
30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未按规定管护井盖(箱)、雨箅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应立即补缺、修复而未立即补缺、修复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缺、修复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因未及时补缺、修复,致人伤亡或车辆损毁等严重事故的,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 |||||||||||||||
31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未按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箱)盖、雨箅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
情节一般 | 城市主干道,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示范街巷,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32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情节轻微 | 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3-6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当年度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危害后果严重或者暴力抗拒执法查处的,处6-10万元罚款。 | |||||||||||||||
33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限期清除的,免于处罚。 | (当事人在不同道路区域内实施违法行为视为多次违法行为) | ||||||||
逾期不清除的 | 情节轻微 | 在同一道路区域内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5处以下的,处1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在同一道路区域内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5-10处的,处100-2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同一道路区域内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10处以上的,处200-300元罚款。 | |||||||||||||||
34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农贸市场举办者未及时清扫属于责任区范围内的周边区域和配套停车场地,保持农贸市场周边地面干净、整洁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1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污染面积在10-20平方米的,处1000-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污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3000元罚款。 | |||||||||||||||
35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室外经营摊贩未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立即改正的,免于处罚。 | |||||||||
拒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第1次未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的,处2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2次未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的,处20-4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3次(含3次)以上的,处50元罚款。 | |||||||||||||||
36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室外经营摊贩在非营业时间未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立即改正的,免于处罚。 | |||||||||
拒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第1次在非营业时间未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的,处5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2次在非营业时间未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的,处50-15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非营业时间未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3次(含3次)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 |||||||||||||||
37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室外经营摊贩未自备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立即改正的,免于处罚。 | |||||||||
拒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第1次未自备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的,处5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2次未自备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的,处50-15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自备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3次(含3次)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 |||||||||||||||
38 | 市容环卫方面 | 市容环卫执法 |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清理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清理的。 | 情节轻微 | 堆放在一般地区,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堆放在一般地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1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堆放在重点维护区域,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100-200元罚款。 | |||||||||||||||
39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对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单位处200-800元罚款;个人处20-8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单位处800-1500元罚款;个人处80-12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单位处1500-3000元罚款;个人处120-200元罚款。 | |||||||||||||||
40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对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个人处50-1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个人处100-15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单位处2000-3000元罚款;个人处150-200元罚款。 | |||||||||||||||
41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O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情节轻微 | 弃置场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6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弃置场面积在30-50平方米的,处6000-8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弃置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处8000-10000元罚款。 | |||||||||||||||
个人 | 情节轻微 | 弃置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1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弃置场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处1000-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弃置场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3000元罚款。 | |||||||||||||||
42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受纳垃圾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6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受纳垃圾量在10-50立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6000-8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受纳垃圾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000-10000元罚款。 | |||||||||||||||
43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未清运建筑垃圾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未清运建筑垃圾量在50-100立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000-3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受未清运建筑垃圾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0-50000元罚款。 | |||||||||||||||
44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30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0-6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60000-100000元罚款。 | |||||||||||||||
45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20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50-1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0-3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0-50000元罚款。 | |||||||||||||||
46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000-20000元罚款。 | |||||||||||||||
47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3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0000-6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10000-2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60000-10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20000-30000元罚款。 | |||||||||||||||
48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3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0000-6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10000-2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60000-10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20000-30000元罚款。 | |||||||||||||||
49 | 市容环卫方面 | 建筑垃圾执法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1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15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50-200元罚款。 | |||||||||||||||
50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不缴纳费用在3个月以下的,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但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但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不缴纳费用在3-6个月的,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2倍但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2倍但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不缴纳费用在6个月以上的,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3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3倍但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51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未配套率在3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未配套率在30%-6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配套率在60%-10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52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验收不合格但进行一定的整改再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2.5%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至3.5%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至4%以下的罚款; | |||||||||||||||
53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54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5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55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罚款30000元。(无自由裁量权) | |||||||||
56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罚款30000元。(无自由裁量权) | |||||||||
57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2-5立方米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58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59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60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61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和船舶不密闭、完好、整洁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62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63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的造成二次污染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64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65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66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不整洁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67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按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实际人数少于应配备人数10人以下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实际人数少于应配备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实际人数少于应配备人数20人以上的,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68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按要求将统计数据或报表报送主管部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69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监测、检测、评价或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结果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70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71 | 市容环卫方面 | 生活垃圾执法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72 | 市容环卫方面 | 城市动物园管理执法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2-5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73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自由裁量) | ||||||||||
74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75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即改正的,免于处罚。 | |||||||||
拒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规定或者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6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66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84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66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84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66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80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设置、张贴小型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6.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设置、张贴中型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6.6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8.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3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参加人数100人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6.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参加人数100以上300人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6.6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参加人数300人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8.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4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6.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6.6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8.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5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影响生态和景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6.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影响生态和景观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6.6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影响生态和景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8.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6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情节轻微 | 破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破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破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7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构成本违法行为但积极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88 | 市容环卫方面 | 景区执法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破坏面积在200平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破坏面积在2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破坏面积500平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罚款。 | |||||||||||||||
89 | 市容环卫方面 | 环境执法 | 城市市区内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在室外使用灯光照明设备,不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的 |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构成本违法行为但积极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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