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来源:经信委
- 时间:2018-06-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完善和深化工业企业亩均效益分类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亩均论英雄”与“创新论英雄”为导向,以湖州市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为契机,围绕发展壮大美丽经济总目标,按照突出正向激励、强化反向倒逼的总体原则,建立完善综合考评、分类分档、实绩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全面完善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能,着力推动企业集约高效发展、创新绿色发展,加快推动全县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主要目标。从2017年度开始,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5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纳入综合评价,逐步执行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加快建立用能权、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到2020年,所有工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全面深化企业综合效益评价,全面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全面推行分类指导制度,建立以“亩均论英雄”、“创新论英雄”、“绿色论英雄”为导向的促转型工作机制,基于评价结果的企业精准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等机制全面完善落实,实现我县亩均效益水平在全省排名进位争先。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
对用地面积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纳入评价范围,突出亩均效益导向作用,强化对企业创新能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一)评价范围。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实际拥有土地面积5亩(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矿山企业除外)。评价年度已实际停产并拍卖的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排污权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亩均产值、省级新产品开发量等8项。
2.规模以下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指标得分为零;企业确无污染物排放的,得单位排污权增加值权重分。省级新产品开发量作为附加分,以当年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数和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数赋分,每个分别得0.2分和0.5分,满分5分。
2.指标权重设置。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占45%、亩均增加值占15%、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占5%、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5%、亩均产值5%。规模以下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3.指标基准值。规模以上企业:以评价年度各项指标的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值为基准值。规模以下企业:以评价年度参评规模以下企业税收指标的平均值为基准值。
三、分类评价与指导
根据企业评价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进行排序,按相应比例分成A、B、C、D四类企业。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一年度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评价结果经县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进行公示。
(一)A类为重点扶持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规模以上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对A类企业重点保障资源要素需求,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B类为鼓励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20%-70%(含)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排名前50%(含)的规模以下企业。对B类企业加强服务指导,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帮助制定提升计划,并在资金信贷、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合理支持。
(三)C类为帮扶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70%-95%(含)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排名50%-90%(含)的规模以下企业。对C类企业严格控制新上同类产能项目。支持企业实施“腾笼换鸟”,利用腾退出来的土地、用能、排污权等空间发展先进产能或转产转型,鼓励建设标准厂房,推进转型升级发展。
(四)D类为倒逼转型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后10%的规模以下企业。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三年以上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对D类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停止各类财政补贴,加大整治“低小散”“脏乱差”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连续三年列为D类的企业,依法依规执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政策。
年实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或亩均税收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以上浮一档。对三年内取得土地新成立的企业以及当年“小升规”企业暂不列入D类,对已在资本市场挂牌企业暂不列入D类。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和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单位排污权税收排名分别位于各行业后三分之一的,不得列入A类。具体企业名单由经信、财政(地税)、国土资源、环保、金融办、国税、安监等相关部门审定。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结果分类的A、B、C、D类企业,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的具体差别化措施,切实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倒逼落后企业和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对未列入评价的企业,不得享受工业经济各项扶持政策和人才政策。
(一)A类企业(重点扶持类)
全额享受各类工业经济扶持奖励政策;
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每年在县统筹指标中安排不少于200亩的用地指标,定向用于规上企业中的A类企业的产能扩张用地需求;
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新增排污权总量指标;
实行100%奖励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50%奖励企业房产税;
优先保障干部驻企服务,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优先安排。
(二)B类企业(鼓励发展类)
实行85%享受各类工业经济扶持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适当支持用地需求;
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合理支持;
鼓励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奖励)标准执行。
(三)C类企业(帮扶提升类)
实行70%享受各类工业经济扶持奖励政策;
推动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进;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依法依规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第二梯次限电对象;
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四)D类企业(倒逼转型类)
不享受工业经济奖励扶持政策;
依法依规不予核准除零土地增高扩容、技改项目以外的新增用地;在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时依法设定报名资格条件,将D类企业排除在外,若恶意成交的,则视为无效;严格限制D类企业与D类或C类企业之间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
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在现有电价、水价基础上加价。比照同步淘汰类工艺或设备的标准,实施0.3元/千瓦时的电价加价政策;实施0.3元/吨的用水加价政策;同时对管网外自备取水企业,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执行更严格的加价政策;
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第一梯次限电对象;
禁止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不享受企业应急转贷专项政策支持;
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作为列入淘汰落后计划的首要对象,鼓励D类企业与A类、B类企业兼并重组或者转产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按县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是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县供电公司、人行安吉支行、县银监办等部门(单位)和开发区、示范区、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委。开发区、示范区、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应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县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权数据;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能耗、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和主营业务收入、产值等相关数据;县财政局负责提供企业国税、地税收入数据;县经信委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开发区、示范区、各乡镇(街道)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准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审计部门做好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审计工作。同时,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供电和金融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部门职能,分别制订完善用水、用能、用电、排污、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信贷等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具体、细化、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执行,且做好相关执法工作。设立财政专户,加强对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县财政对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相关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责任部门要把建好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县国土资源、环保、统计、地税和国税等部门分别建好企业用地、用能、排污、税收等台账,由经信部门汇总并形成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总台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为科学评价企业提供依据。同时,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企业绩效评价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协调配合。县各有关部门、属地政府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加大对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中超环评外的设备,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坚决实施关停淘汰。对C类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帮扶提升意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问题,自我整治,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开展“零增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实施措施加快淘汰退出。
(五)强化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纳入对开发区、示范区、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督查办要把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价,定期汇报、定期通报,分阶段地对应用工作实施进程和效果进行督查和考核。
(六)加强宣传力度。开发区、示范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打造更好的营商发展环境。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实际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由地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稽查查补税款和其他一次性入库税款)。
实际用地面积:以实际占用为原则,评价年度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①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②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统一按每1000㎡折算成1亩计算;③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④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⑤对“一企多地”的,则参考企业用电抵扣成本的配电表用户安装情况,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⑥对于“一地多企”情况,应把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调查对象。但对于租赁企业实际用地面积5亩以上的,单独统计并评价。⑦无完整用地数据的,以测绘为准。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五、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权
核定的排污权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100%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二)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七、亩均产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产值=工业总产值/实际用地面积
八、省级新产品开发量(单位:个)
以当年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数和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数为依据。
九、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重数+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