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审计局

中共安吉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制度

  • 来源:安吉县审计局
  • 时间:2023-08-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确保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落实,根据《中共安吉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安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二章  协调会议制度

第三条  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

第四条  协调会议的主要研究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商讨提出审计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需要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审计工作具体问题;

(四)共同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五)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协调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除会议研究外,也可以通过书面审议、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

第六条  会议纪要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印发后送成员单位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重要事项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章  联络员制度

第七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日常事务联络机构,该机构的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络。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联络员的,应及时告知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

第八条  联络员在本单位县委审计委员会委员领导下,具体负责跟踪督查落实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确定的、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县委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联络员列席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并将会议情况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上述会议和联络协调中涉及保密的事项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许可,各成员单位和联络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安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索引号: 24046413/2023-00039 发文时间: 2023-08-17 16:3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审计局
文件效力: 有效
中共安吉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确保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落实,根据《中共安吉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安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二章  协调会议制度

第三条  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

第四条  协调会议的主要研究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商讨提出审计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需要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审计工作具体问题;

(四)共同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五)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协调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除会议研究外,也可以通过书面审议、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

第六条  会议纪要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印发后送成员单位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重要事项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章  联络员制度

第七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日常事务联络机构,该机构的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络。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联络员的,应及时告知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

第八条  联络员在本单位县委审计委员会委员领导下,具体负责跟踪督查落实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确定的、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县委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联络员列席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并将会议情况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上述会议和联络协调中涉及保密的事项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许可,各成员单位和联络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安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