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昌盛钢渣加工厂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严密围挡、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时间:2022-01-10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安环罚〔2022〕8号
安吉昌盛钢渣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7ADF5J
经营场所:安吉县递铺镇马家村马家渡大码头
经营者:陈桂昌
公民身份号码:330523****
住址:浙江省安吉县****
联系电话:130****3996
2021年11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环境现场检查,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你单位主要从事废钢渣加工、销售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2台、磁选机4台、球磨机1台、蓄水池2个、泥浆池1个、铁粉池1个等,主要生产工艺是废钢渣-破碎-磁选-球磨-产品。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西侧沿西苕溪一处约2000平方米的堆场露天堆放有100立方米钢渣,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但现场并未采取密闭、严密围挡、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认为,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严密围挡、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1月12日,调取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及被调查询问人居民身份证2份,职位证明书1份。
2、证明违法主体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严密围挡、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证据:2021年11月12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组4张,调取《安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吉昌盛钢渣加工厂钢渣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环建[2009]459号)1份,《安吉昌盛钢渣加工厂年加工1.5万吨钢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1份,《安吉昌盛钢渣加工厂年加工1.5万吨钢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2021年11月19日,制作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
2021年12月2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湖安环听告〔2021〕73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1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湖安环违改﹝2021﹞138号),不再另行责令改正。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依照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总和×(1-裁量起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昌硕街道玉华路23号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缴纳罚款。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环保局一),帐号:120529****18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咨询电话:0572-52377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