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民宿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 来源:县政府办
  • 时间:2023-12-07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民宿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修订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安吉县民宿农家乐行业发展历经二十余年,自2016年发布《安吉县农家乐管理办法(修订)》以来,行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民宿业态后来居上,逐渐成为行业领头羊;同时,省政府、省公安厅相继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民宿做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修改农家乐管理办法迫在眉睫。此次修订的《安吉县民宿发展管理办法》以2016年出台的《安吉县农家乐管理办法(修订)》为基础,对行业定义、规模界定做了调整,同时重塑了办证流程、更新了行业消防标准、简化了经营准则,调整了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界定民宿概念,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不包括县城建成区范围)、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且经营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第二章明确了民宿的开办条件。从民宿的建筑设施、民宿的经营管理、民宿经营者禁止行为、民宿的消防安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符合开办条件的民宿,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或准予申报登记。

(三)第三章明确了民宿申办审批流程。包含所在乡镇(街道)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对民宿建筑设施条件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办证要求办理民宿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民宿在取得上述证照后方可经营;乡镇(街道)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向文体旅游局报备证照办理情况以及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等。

(四)第四章明确了民宿发展管理。成立安吉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由办等18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日常管理和信息通报;明确乡镇(街道)对民宿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宿从业培训、规划等日常工作。

(五)第五章明确责任义务。进一步理清各乡镇(街道)、民宿经营者责任任务。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民宿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业主必须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

(六)第六章明确政策扶持。鼓励民宿品质化发展,依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安吉县千家乡宿共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2022年—2024年)、《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民宿(村落)项目建设标准地促进城乡共同富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各级品质认定的民宿及符合相关规划进行改造提升的民宿,给予相应的扶持及奖励;对高端民宿集群项目,给予土地、资源配置的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七)第七章附则。下附安吉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安吉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重新定义了管理办法适用对象。原有办法管理适用对象为我县农家乐含民宿、休闲农庄),并从农业农村角度定义了农家乐的概念。新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进行了概念定义和界定,适用对象为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

(二)调整了民宿的规模范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此次修订将民宿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800平方米调整到1000平方米。

(三)重塑并简化了办证流程,就开办条件单独列为一个章节。

1.原办法在申办审批环节需业主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供合法房屋证明,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科室实地踏勘后,凭申请表到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新办法要求乡镇(街道)、卫健、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各司其职,根据条线管理权限和职责要求简化办证程序,删除了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需乡镇(街道)7科室盖章的要求。

2.原办法中消防安全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以附件形式出现,新办法同时将建筑设施要求、经营管理要求在正文中体现,消防安全要求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原办法执行的经营规范管理对农家乐设备、入住程序、结算规范、日常管理、安全规范、禁止经营行为、紧急情况处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新办法保留了禁止经营行为、紧急情况处理,同时根据省指导意见简化了其他经营条件。

4.原办法附件中设置了农家乐开办申请表,新办法根据省指导意见,取消了该表。

(四)调整了领导小组的命名、成员及职责。原办法领导小组为“安吉县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新办法调整为“安吉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单位中删除了县农办,成员单位中,对县旅委、县国土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农办、县农业局等单位名字进行了更新,删除了县统计局、县供电局、县监察局、县物价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增加了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成员单位职责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做了相应调整。

五、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3127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安吉县文体旅游局

解读人:陆凤英,联系电话:13757063210


索引号: 2573021T/2023-00099 发文时间: 2023-12-07 16:21: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3〕61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3-0020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民宿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民宿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修订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安吉县民宿农家乐行业发展历经二十余年,自2016年发布《安吉县农家乐管理办法(修订)》以来,行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民宿业态后来居上,逐渐成为行业领头羊;同时,省政府、省公安厅相继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民宿做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修改农家乐管理办法迫在眉睫。此次修订的《安吉县民宿发展管理办法》以2016年出台的《安吉县农家乐管理办法(修订)》为基础,对行业定义、规模界定做了调整,同时重塑了办证流程、更新了行业消防标准、简化了经营准则,调整了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界定民宿概念,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不包括县城建成区范围)、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且经营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第二章明确了民宿的开办条件。从民宿的建筑设施、民宿的经营管理、民宿经营者禁止行为、民宿的消防安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符合开办条件的民宿,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或准予申报登记。

(三)第三章明确了民宿申办审批流程。包含所在乡镇(街道)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对民宿建筑设施条件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办证要求办理民宿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民宿在取得上述证照后方可经营;乡镇(街道)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向文体旅游局报备证照办理情况以及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等。

(四)第四章明确了民宿发展管理。成立安吉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由办等18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日常管理和信息通报;明确乡镇(街道)对民宿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宿从业培训、规划等日常工作。

(五)第五章明确责任义务。进一步理清各乡镇(街道)、民宿经营者责任任务。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民宿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业主必须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

(六)第六章明确政策扶持。鼓励民宿品质化发展,依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安吉县千家乡宿共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2022年—2024年)、《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民宿(村落)项目建设标准地促进城乡共同富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各级品质认定的民宿及符合相关规划进行改造提升的民宿,给予相应的扶持及奖励;对高端民宿集群项目,给予土地、资源配置的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七)第七章附则。下附安吉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安吉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重新定义了管理办法适用对象。原有办法管理适用对象为我县农家乐含民宿、休闲农庄),并从农业农村角度定义了农家乐的概念。新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进行了概念定义和界定,适用对象为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

(二)调整了民宿的规模范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此次修订将民宿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800平方米调整到1000平方米。

(三)重塑并简化了办证流程,就开办条件单独列为一个章节。

1.原办法在申办审批环节需业主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供合法房屋证明,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科室实地踏勘后,凭申请表到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新办法要求乡镇(街道)、卫健、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各司其职,根据条线管理权限和职责要求简化办证程序,删除了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需乡镇(街道)7科室盖章的要求。

2.原办法中消防安全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以附件形式出现,新办法同时将建筑设施要求、经营管理要求在正文中体现,消防安全要求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原办法执行的经营规范管理对农家乐设备、入住程序、结算规范、日常管理、安全规范、禁止经营行为、紧急情况处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新办法保留了禁止经营行为、紧急情况处理,同时根据省指导意见简化了其他经营条件。

4.原办法附件中设置了农家乐开办申请表,新办法根据省指导意见,取消了该表。

(四)调整了领导小组的命名、成员及职责。原办法领导小组为“安吉县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新办法调整为“安吉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单位中删除了县农办,成员单位中,对县旅委、县国土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农办、县农业局等单位名字进行了更新,删除了县统计局、县供电局、县监察局、县物价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增加了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成员单位职责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做了相应调整。

五、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3127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安吉县文体旅游局

解读人:陆凤英,联系电话:1375706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