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关于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助推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 来源:办公室
- 时间:2023-05-08
一、政策起草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一)政策起草背景
竹产业一直是我县的传统优势产业,事关民生实事、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对加快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21〕104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将安吉县列为全省林业“标准地”试点的函》(浙林字函〔2023〕109号)《浙江省林业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林改〔2020〕38号)等文件要求,对笋竹产业在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能耗等方面给予政策,放宽“亩均论英雄”的考核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抓手。且目前安吉工业项目的亩均投资强度是税收40万元、固投400万元、产值500万元,竹产业项目都很难达到这一要求。旨通过标准地建设,全面兑现竹产业政策,支持对产业发展贡献大的项目及时精准落地。同时,在竹材分解、初级加工、精深加工三级竹产业加工体系方面,安吉目前缺失笋竹初级加工,且笋竹初级加工项目低投入、低税收,很难入驻工业园区,又因安吉实行“园区外无企业”政策,在园区内(也是城镇开发边界内)无法实施笋竹初级加工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林业标准地建设,可以保障笋竹初级加工项目落地。
(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我县出台《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安吉县竹产业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22〕17号)。在此基础上,形成《实施意见(试行)(草案)》。2022年7月28日,面向各乡镇(街道)、组织部、发改局、司法局等13个部门征求意见,共收生态环境局等部门1条修改建议。我局合理充分采纳后,并与省林业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接,形成《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2日,《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经我局党委会商议通过。于2023年2月10日,再次面向各乡镇(街道)、组织部、发改局、司法局等13个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等2个部门4条意见,我局再次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2月2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3年2月28日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2023年3月8日浙江省林业局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沟通并反馈修改意见,我局于3月10日完成并征求县资源规划局意见,之后再次征求浙江省林业局意见,于2023年4月7日最终形成《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省林业局于2023年4月12日批复同意安吉县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现提交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试行)》共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准确界定内涵范围
林业标准地是指依托林业资源,在林地统一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基础上,满足林产品培育、生产、储存、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发展需要,支持林业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经营性林地、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从严把握准入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要求符合准入条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合作社、县属国有公司参与,持续提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带动村集体和农民增收。
(三)合理限定用地规模
林业标准地项目需要流转经营性林地面积10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在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林地的基础上。在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林地的基础上,可使用《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列明的七类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使用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用地总体不超过5亩,允许按不同功能分区的需求分地块布局,但不得超过3个地块。对于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且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确定用地额度。根据项目成熟度,全县每年安排30亩左右的建设用地指标。
(四)严格落实使用程序
1.科学建立重点项目库
根据林业标准地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吸引社会工商资本参与林业生产经营。对达到控制性指标的项目,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属地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评审(竞争性准入),确定林业标准地重点项目及布局,建立重点项目库。若达到县“谋划招引中心例会”评审标准的项目还需提交会议评估。
2.优化林业产业用地布局
在林地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和坡度25度以上环境敏感区域、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配套一定比例的林业直服设施用地或建设用地。
3.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
针对林产业生产的特殊性,合理确定地块的开发建设管理要求,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且项目建筑形态及风格应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建筑风貌相协调。
4.规范用地使用途径
林业标准地鼓励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经营性林地的,要依法取得林地经营合同,实施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建设。使用林业直服设施用地的,依据《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审批程序后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出让后取得。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相关管理规定取得。
5.强化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实施林业标准地项目用地考核监管制度,林业标准地使用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林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退出等相关违约责任。
(五)切实强化监督管理
1.强化指导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林业标准地的指导;
2.强化督查
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林业标准地项目用地全过程的监管,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加强属地管理,属地乡镇(街道)对林业标准地的供地、建设、使用等环节以及相关林业生产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项目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监管
林业标准地项目竣工运营后,由林业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承诺标准进行复核。
三、实施时间是什么?
本意见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人: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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