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8184244/2023-00210 | 成文日期: | 2023-1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生态环境局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赔偿权利人:湖州市人民政府(安吉)
主办责任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
赔偿义务人:安吉文华纸箱厂
签订时间:2023年11月16日
签订地点: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
赔偿权利人:湖州市人民政府(安吉)
主办责任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
赔偿义务人:安吉文华纸箱厂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方家上村的安吉文华纸箱厂在生产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执法人员采集该渗坑及厂区印刷机清洗废水桶水样,并委托安吉绿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渗坑污水检测结果(ALJZ-LN2306115)显示污染因子CODCr浓度为18500mg/L、氨氮浓度为372mg/L。污染因子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规定的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浓度(一级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ODCr为100mg/L、氨氮为15mg/L)。该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外界水环境造成一定损害。
(二)相关证据
1、现场照片
2、相关调查询问笔录
3、安吉绿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ALJZ-LN2306115检测报告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
5、《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
6、安吉文华纸箱厂涉嫌利用渗坑排放废水致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书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安吉文华纸箱厂在生产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检测结果显示污染因子CODCr浓度为18500mg/L、氨氮浓度为372mg/L。污染因子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规定的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浓度(一级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ODCr为100mg/L、氨氮为15mg/L)。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已经存在。以安吉文华纸箱厂涉嫌利用渗坑排放废水致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书为基础,经磋商,安吉文华纸箱厂自愿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8000元(捌仟元整)。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吉文华纸箱厂及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8000元(捌仟元整)至县财政指定账户(账户:1205290029900001851,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履行期限 2023 年 11 月 25 日前。
赔偿权利人(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