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733636/2025-00029 | 成文日期: | 17463744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为满足群众绿色出行需求,促进安吉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安吉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安吉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均可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5月15日前书面反馈至安吉县交通运输局。在意见征求期间至《安吉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前,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停受理营运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上牌业务。
附件:安吉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楼琳琳,联系方式:5220517,邮箱:ajjtysj@163.com)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5日
附件:
安吉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满足群众绿色出行需求,促进安吉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吉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公众需求,结合公共资源、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依据《安吉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布局论证报告》,确定安吉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数量和投放范围,投放数量实施总量控制、动态调整,2025年至2028年投放总量控制在10000辆以内,投放范围为安吉县城区(含昌硕街道、递铺街道、灵峰街道、孝源街道、开发区、农科区)。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主体责任:
(一)应当投放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充电、换电设施;
(二)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规范停放、定期检测,配备管理人员,对投放车辆进行维护、保养、调度,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不得妨碍道路通行;
(三)车辆的投放、更换、淘汰等需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决定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在终止运营服务前30日,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妥善处理退出相关事宜;
(四)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政策不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