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73275P/2024-00057 | 成文日期: | 17064576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统计局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开展全县生产总值及特色产业核算工作。
(三)组织开展普查。牵头组织人口、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县第一、二、三产业以及能源、环境、投资、科技、社会、人口、劳动和就业、消费等统计调查。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负责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九)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县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夏令: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公地点:安吉县行政中心六楼
联系电话:0572-5923663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统计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开展全县生产总值及特色产业核算工作。
(三)组织开展普查。牵头组织人口、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县第一、二、三产业以及能源、环境、投资、科技、社会、人口、劳动和就业、消费等统计调查。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负责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九)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县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夏令: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公地点:安吉县行政中心六楼
联系电话:0572-5923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