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82241P/2024-00024 | 成文日期: | 2024-03-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602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关于印发湖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30号)、《安吉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义务兵家属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安政办法〔2007〕4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等文件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县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制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高我县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水平,提升优抚对象的幸福感、获得感、荣誉感。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主要调整了领取在乡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领取在乡生活补助费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标准(因统计口径改变,暂未调整在乡残疾军人标准)。
四、《通知》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通知》只调整了领取在乡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相关人员的资金标准,领取国家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资金标准的相关人员仍旧参照《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执行。
五、《通知》的实施时间
《通知》明确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安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双拥科 解读人:张程纶
联系电话:0572-522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