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82241P/2023-00067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2023年9月22日,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往年惯例,起草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安退役军人局发〔2023〕13号),拟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对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筹兼顾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适度倾斜彰显重点关怀优待,实现国家连续第19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凸显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社会尊崇。
三、《通知》的适用对象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五、主要内容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安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双拥科
解 读 人:张程纶
联系电话:0572-522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