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6023539/2024-00157 成文日期: 2024-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文体旅游局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文体旅游局关于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4-12-06 16:41:20

当事人:安吉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编号:《营业执照》9**************(省略) 住所:(省略) 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况如下: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吉县昌硕街道芦花路8号的安吉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并向现场负责人予以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之 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3第13项的规定,经告知后及时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印章) 2024年2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