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52009XD/2021-00072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昌硕街道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市区由市、区各承担50%)o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下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80%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60%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以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之日起前12个月为医疗救助年度,在此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罕见病专项救助。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由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全额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