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52009XD/2021-00041 成文日期: 2021-0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昌硕街道
文件效力: 有效
关于县人民医院西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2-12 10:28:07

人民医院西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

为有效防控新冠疫情,提高安吉县公立医院对发热人群的诊治标准,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安吉县人民医院西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宿舍楼)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东至车棚、西至天目路、南至食堂、北至西大门(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依据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的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实施。


四、征收房屋实施单位

安吉县人民政府昌硕街道办事处为本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县人民医院西北侧区块征迁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使用性质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使用性质,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予以确认。

(二)经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罚并可依法补办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经审核,可予以确认。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含二户一体)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未经批准擅自加层,加层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五)应拆未拆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六)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为准。

(七)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是指合法房屋面积(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及土地)。


六、房地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其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产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按照公证抽签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三)房屋评估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四)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性质不一致的,以土地性质为原则,结合房屋实际用途折中评定。 

(五)地下室、储藏室、阁楼、炮台等评估,根据房地产评估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六)根据有关规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1.3作为常规的房屋土地容积率标准,土地超容积率部分,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的,按同地段同性质土地市场价评估补偿;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的,补偿标准按集体土地征用转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成本补偿(270元/m²)。

(七)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补偿与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补偿安置有两种方式,由被征收户选择:(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实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房源仅限于安吉县县域范围内)。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结合该房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他各类补偿、补助、补贴和奖励标准:

(1)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的,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按房屋市场比准价上浮10%补偿。

(2)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及土地)10%的补助。

(3)搬家补助费:商品房(多层公寓)每户每次2500元,共计算两次。

(4)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月18元/。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补足到1000元,超过1000元按实支付。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一次性补助6个月。

(5)评估、签约、腾空奖奖励标准:

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评估丈量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m²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集中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集中签约的,一次性给予每户3万元的现金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m²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m²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提前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的,每提前1天给予每户500元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60天。

2、产权调换:市场化商品房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原有货币补偿,其他各类补偿、补助、补贴和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

(1)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腾空时间截止日后二年内,购买县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手房,在原有货币化安置补助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最多不超过10%的补助(实际购买住房金额超过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50%以上的,全额享受10%的补助;50%以下的,按实际购买比率补助)。购买县内二手房,在原有货币化安置补助10%的基础上,再增加最多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5%的补助(实际购买住房金额超过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50%以上的,全额享受5%的补助;50%以下的,按实际购买比率补助)。

(2)选择市场化商品房安置的,且选择多层以上成套住宅的(独院式住宅、并联式住宅和联排式住宅除外)每套增加10m²房屋面积货币补助(以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套数为准,单价为本年度昌硕街道辖区范围内被征收多层以上成套住宅的市场比准价);附加购买车库(位),按每个4万元补助(每套限补一个)。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20m²以内(含120m²)的,最多1套。购买储藏室、非机动车停车位等,不予补助。

(3)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对调换市场化商品房安置的再补助18个月(共计24个月)

(二)其他附属物补偿

1.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合法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实行保底政策,多层以上成套住宅低于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予以补偿;高于保底价标准的按实际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临时建筑的装修装饰和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根据重置价评估标准,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3、经核实属自有的花木、盆景等自行迁移,按规定补偿搬迁费。


八、其他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或出借的,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产权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否则对相应担保金额暂扣。


九、签约、腾空时间

本次集中签约时间:待定。

本次按时签约时间:待定。

本次提前腾空时间:待定。

本次按时腾空时间:待定。


十、房屋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方案由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