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52009XD/2020-01260 | 成文日期: | 2020-1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昌硕街道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资金节约,根据《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湖公管委〔2019〕1号)和《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安公管委〔2019〕6号)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本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除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确定的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超过上述标准,达到必须招标的除外。
第三条 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规避进入各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招标。
第四条 建立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领导小组和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全街道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政策制定,明确各类发包方式的适用范围,对发包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恃况进行实时监督与检查,受理质疑、投诉并负责回复,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各发包人是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发包方式
第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分为:公开发包、预发包、谈判发包、竞价发包、直接发包。
(一)公开发包:适用于市场竞争充分,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二)预发包:适用于一定周期内需多次发包、且类型内容相同、技术简单通用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预发包确定备选承包人后,同一发包人、同一年度内、同一类型项目预发包总额不得超过国定限额标准。
(三)谈判发包:适用于金额较小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项目,不能准确提出发包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承包人谈判后研究确定的;发包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发包人需要与承包人谈判并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承包人较少,或已发布公告,有效响应不足3家的。
(四)竞价发包:是指按发包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限单次或多次提交竞争性报价,进行评价排序并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适用于金额较小,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基本统一、通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简单工程或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类项目。
(五)直接发包:适用于金额较小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采用直接发包的,同一发包人、同一年度内、由同一承包人承包的项目不得超过三个。
第六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可由发包人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
现场竞包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也可在发包人或代理机构内进行。现场竞包场所应具备物理隔离、保密、音视频记录等基本功能。
发包人自行操作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组成专门班子,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操作。
第三章 发包程序
第七条 街道本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应由分管领导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可行性或县有关项目建设文件依据,确定发包方式、发包人。1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直接发包,具体实施位:2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直接发包由科室组织实施,5万元以下经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下经街道班子会讨论通过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不可直接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发起发包业务前,发包人应通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填报《昌硕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经街道领导审批后(见附件1审批表)进行发包。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资料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批复等各类依据文件;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发包所需的设计图纸或其他相关技术基础资料;
(四)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审核认定的发包控制价;
(五)拟发布的发包公告及发包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须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自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竞包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第十条 评审(谈判/竞价)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从市综合评审专家库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子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业主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有特殊要求,市综合评审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另行聘请特需专家。采用谈判、竞价方式的,发包单位可选请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或从市综合评审专家库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子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谈判(竞价)小组。
评审(谈判/竞价)小组各评委应按发包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独立打分,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左右其他评委打分;评审(谈判/竞价)小组成员与竞包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采用竞价发包的,发包人在约定竞价日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规则进行现场竞价或通过电子竞价平台在线竞价,确定承包候选人。
第十二条 采用预发包的,发包人经公开发包预先确定2家以上(含)备选承包人,一定周期内发包同类型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时,在公开发包确定的备选承包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或二次竞价等方式选择承包人,并做好台账记录,以备核查。
预发包周期最长为1年,需在公开发包文件中明确具体时间,公开发包完成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经评审(谈判/竞价)确定1至3名承包候选人后,应在原公告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时应将发包人和发包监督小组人员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一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包人应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并于7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在原公告发布平台发布结果公告。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包人可采用直接发包并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告知性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到场参加竞包的单位不足2家或进入现场竞包程序后有效竞包人不足2家,发包人可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发包,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经发包监督小组同意后可直接发包,但不得再次降低发包条件。
第十五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文件与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发包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内容相一致。
第十六条 潜在竞包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发包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质疑,发包人收到质疑后2日内作出答复.其中,对发包文件的质疑应在竞包截止日至少3日前向发包人提出’若质疑造成发包文件实质性变更的,应相应延长竞包哉止时间.
第十七条 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发包人未在现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按规定向发包监督小组进行投诉。
第十八条 发包人不得违规同意更换承包项目负贲人,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貴人资格等级和业绩条件不得低于原竞包承诺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任意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组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小组进行全程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竣工验收,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分管领导牵头、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小组共同參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施工方编制项目结算清单,由发包人指定第三方审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审计单位需是审计局认可的审计入国供应商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建、交通、社管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纪工委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拒绝挂靠或借用资质,提供虚假资料,有串标、行贿行为,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且上述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并在有效期内或因利益输送金额达到100元人民币及以上被查处的竞包人参加竞包;对已进入竞包程序的竞包人,取消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吉县人民政府昌硕街道办事处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额较大”一般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定限额以下,工程类50万元以上(县级30万元以上)、货物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金额较小”一般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工程类50万元以下(县级30万元以下)、货物类30万元以下、服务类10万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数值含该数,"以下”的数值不含该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到需要公示的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公示,原始资料留档备查。每个工程项目档案资料要遵循“一项目一档案”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附件:昌硕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
安吉县人民政府昌硕街道办事处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昌硕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
昌公交 [ ] 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预算价 | 预计工期 | ||
项目单位 |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工程概况 | |||
交易方式 | 投标单位 资质要求 | ||
业主单位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
分管或联系 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交易分中心 办公室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
交易分中心 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属社区(村)交易项目的,需附社区(村)班子会议及居(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