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737262/2023-00006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杭垓镇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保障对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上统称“医疗救助对象”)。
二、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优抚援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其他帮扶等综合保障后的个人负担,特困对象按90%实施专项救助,低保对象按60%实施专项救助,低边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实施专项救助。经专项救助后,特困、低保、低边等对象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万元以上部分实施 午底兜底封顶救助。慈善医疗救助范围实行清单制度,原则上与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清单保持一致。
三、经办流程
医保部门在职工(城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下设立“慈善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基金”并进行专账管理,负责做好基金的年度预算编制,每月统计并审核医疗救助对象3医疗费用,每季度汇总形成发放清单,负责向财政、慈善部门申请需拔金额。财政、慈善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发放清单,按季度将所需承担费用划入职工(城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配合医保部门做好“慈善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基金”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