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73646E/2023-00091 | 成文日期: | 2023-1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上墅乡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1.鼓励农业现代园区建设。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渔场)等农业主体申报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示范基地、美丽产业园、科技示范基地等,经上级项目考核验收通过后,分别给予创建主体 5 万、3 万、2万、1万元的奖励。鼓励农业大好高项目及重点申报和建设,对通过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验收的奖励 2 万元。
2.积极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林场)的,分别奖励5 万元、2 万元和 1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市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 2 万元、1万元。鼓励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对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林种、养业,达到种养大户标准,并通过县创业能人认定的,给予每个项目 1 万元奖励。鼓励农(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网络销售,当年度应税销售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奖励经营主体 1 万元,应税销售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3 万元。
3.鼓励竹林股份化经营。对村集体股份合作社新增股份化竹林面积在 1000 亩以上,经营期限(剩余期限)在 10年以上,且签订规范股份化合同,除县补助资金外,一次性给予村级工作经费 70 元/亩。对林道提升项目(长度不少于500米,宽度在3米以上),每公里按10万/公里予以配套(项目业主出资建设的除外)。
4.农业技术推广利用。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机插秧与油菜机收作业技术推广,对符合县级机插秧工作与油菜机收作业标准,且作业面积在 50 亩以上的农业主体,给予每亩 50 元的补助。
5.加快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对被列入上级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或经乡党委、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同意实施的水利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据审计报告,除上级补助以外,配套奖励不足部分的 30%。因特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水利、林道损毁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除上级部门补助以外,按缺口资金(以审计报告为准)配套奖励 50%。
6.鼓励小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对被上级水利部门列入标准化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在本年度标准化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除上级补助外,给予补助资金 50%的奖励。
7.提升农产品质量。对新获得绿色产品(基地)或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奖励 2万元;对新获得无公害产品(基地)认证的奖励1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