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73646E/2024-00070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上墅乡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上墅乡工业企业用房及土地征收补偿
实施办法(试行)
一、集体土地上的工业用房
(一)有合法产权的工业用房
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能够认定为合法产权的,记载为工业用途的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金额由以下项目构成:
1. 合法房屋(有产权证,并注明建筑面积部分)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无证房屋(无产权证,下同)按重置价下浮50%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 参照《安吉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3〕24号)文件,按照全县统一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同一地类实行单一区片综合价给予被补偿对象土地补偿。
3.按照合法房屋重置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10%给予被补偿对象货币化补偿。
4.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过渡费补助按被补偿对象房屋(合法房屋及无证房屋,下同)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6%,搬迁安装补助费按被补偿对象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4%,两项合计一次性补助10%。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企业过渡费下浮50%。特种机器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费,由专业评估机构按实评估补偿。
5.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照被补偿对象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3%奖励,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6.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补偿对象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4%奖励,逾期腾空不予奖励。
7.土地平整费用:按照被补偿对象房屋占地面积90元/㎡补偿。
(二)无合法产权的工业用房
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相关审批手续不齐全,无法认定为合法产权的,实际为工业用途的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金额由以下项目构成:
1.无证房屋(无产权证,下同)按重置价下浮50%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过渡费按被补偿对象无证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6%,搬迁安装补助费按被补偿对象无证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4%,两项合计一次性补助10%。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企业过渡费下浮50%。特种机器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费,由专业评估机构按实评估补偿。
3.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照被补偿对象无证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3%奖励,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4.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补偿对象无证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4%奖励,逾期腾空不予奖励。
5.土地平整费用:按照被补偿对象无证房屋占地面积90元/㎡补偿。
二、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工业用房及土地
有合法国有土地产权证的,记载为工业用途的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金额由以下项目构成:
1.合法房屋(指持有土地及房产证,下同)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他房屋(指持有土地证或房产证之一,下同)按照重置价下浮30%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参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吉县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安政发〔2023〕20号),按照同区域工业土地标准评估给予被补偿对象土地补偿。
3.按照被补偿对象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20%,其他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10%,给予补偿。
4.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过渡费按照被补偿对象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12%,其他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6%给予奖励;搬迁安装补助费按照被补偿对象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8%,其他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4%给予奖励。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企业过渡费下浮50%。特种机器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费,由专业评估机构按实评估补偿。
5.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照被补偿对象房屋(合法房屋及其他房屋,下同)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3%奖励,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6.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补偿对象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4%奖励,逾期腾空不予奖励。
7.土地平整费用:按照被补偿对象房屋占地面积90元/㎡补偿。
三、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安吉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3〕24号)文件执行。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吉县上墅乡人民政府所有,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已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征收结算清单 (集体土地) | ||||
户主 | 企业类型 | 合法产权企业 | ||
房屋基本情况 | 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 合法房屋占地面积 | ||
无证房屋建筑面积 | 无证房屋占地面积 | |||
评估总价 | ||||
各类补偿总金额 | ||||
序号 | 名称 | 计算方法 | 金额(元) | |
1 | 合法房屋评估价 | |||
无证房屋评估价 | ||||
2 | 装修、附属物评估价 | |||
3 | 苗木补偿价 | |||
4 | 设备评估价格 | |||
5 | 货币补偿价 | 合法房屋评估价×10% | ||
6 | 停产停业补助 | 房屋评估价×6% | ||
7 | 搬迁安置补助 | 房屋评估价×4% | ||
8 | 按时签约奖 | 房屋评估价×3% | ||
9 | 按时腾空奖 | 房屋评估价×4% | ||
10 | 土地平整费用 | 房屋占地面积×90元/m2 | ||
合 计
|
征收结算清单 (集体土地) | ||||
户主 | 企业类型 | 无合法产权企业 | ||
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建筑面积 | 房屋占地面积 | ||
评估总价 | ||||
各类补偿总金额 | ||||
序号 | 名称 | 计算方法 | 金额 (元) | |
1 | 房屋评估价 | |||
2 | 装修、附属物评估价 | |||
3 | 苗木补偿价 | |||
4 | 设备评估价格 | |||
5 | 停产停业补助 | 房屋评估价×6% | ||
6 | 搬迁安置补助 | 房屋评估价×4% | ||
7 | 按时签约奖 | 房屋评估价×3% | ||
8 | 按时腾空奖 | 房屋评估价×4% | ||
9 | 土地平整费用 | 房屋占地面积×90元/m2 | ||
合 计
|
征收结算清单(国有出让土地) | ||||||
户主 | 企业类型 | 合法产权企业 | ||||
房屋基本情况 | 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 合法房屋占地面积 | ||||
其他房屋建筑面积 | 其他房屋占地面积 | |||||
土地基本情况 | 有土地证面积 | 无土地证面积 | ||||
评估总价 | ||||||
各类补偿总金额 | ||||||
序号 | 名称 | 计算方法 | 金额(元) | |||
1 | 合法房屋评估价 | |||||
其他房屋评估价 | ||||||
2 | 装修、附属物评估价 | |||||
3 | 出让土地评估价 | |||||
4 | 苗木补偿价 | |||||
5 | 设备评估价格 | |||||
6 | 货币补偿价 | 合法房屋评估价×20% | ||||
其他房屋评估价×10% | ||||||
7 | 停产停业补助 | 合法房屋评估价×12% | ||||
其他房屋评估价×6% | ||||||
8 | 搬迁安装补助 | 合法房屋评估价×8% | ||||
其他房屋评估价×4% | ||||||
9 | 按时签约奖 | 房屋评估价×3% | ||||
10 | 按时腾空奖 | 房屋评估价×4% | ||||
11 | 土地平整费用 | 房屋占地面积×90元/m2 | ||||
合 计 |
附件2
工业企业用房及土地征收补偿明细表
土地性质 | 产权性质 | 房屋评估依据 |
土地评估依据 | 装修及附属物、设备搬迁补助 |
青苗补偿 |
货币化安置补助 |
停产停业补助 |
搬迁安装补助 |
按时签约奖 |
按时腾空奖 |
土地平整费用 |
集体土地 | 有合法产权证 | 房屋按重置价评估 | 参照安政发〔2023〕24号文件执行 | 按实评估 |
评估价 | 房屋评估价10% | 房屋评估价6% | 房屋评估价4% | 房屋评估价3% | 房屋评估价4% |
房屋占地面积*90元/m2 |
无合法产权证 | 房屋按重置价的50%评估 | 无 | 按实评估 | 评估价 | 无 | 房屋评估价6% |
房屋评估价4% | 房屋评估价3%
|
房屋评估价4% |
房屋占地面积*90元/m2 | |
国有出让土地 | 持有“两证” |
房屋按重置价评估 | 按同区域工业土地标准评估 | 按实评估 | 评估价 | 房屋评估价20% | 房屋评估价12% | 房屋评估价8% | 房屋评估价3% | 房屋评估价4% | 房屋占地面积*90元/m2 |
持有“一证” | 房屋按重置价的70%评估 | 按同区域工业土地标准评估 | 按实评估 | 评估价 | 房屋评估价10% | 房屋评估价6% |
房屋评估价4% | 房屋评估价3%
|
房屋评估价4% |
房屋占地面积*90元/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