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7346XC/2024-00711 成文日期: 2024-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鄣吴镇
文件效力: 有效
湖州市安吉县鄣吴镇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2 11:43:18


湖州市安吉县鄣吴镇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镇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我镇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我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工作程序,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谁起草、谁审查”。各科室牵头起草以安吉县鄣吴镇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办法》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镇党委会议审议或报主要负责人签批。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镇牵头实施的,由我镇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镇政府拟订,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镇承办科室负责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并提交县公竞办进行独立集中审查

二、认真做好审查结论。各科室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办法》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做出规范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必要时,可以征求其他科室的意见。

三、落实合法性审查前置。各科室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党政办(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党政办(法制办)必须设立一名公平竞争审查员(可兼任)负责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党政办(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请各科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办法》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安吉县鄣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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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州市安吉县鄣吴镇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