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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1-02763 发文时间: 2021-05-28 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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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1〕25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1-0008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EAJD01-2021-0008)
政策解读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安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委托财政局(国资办)、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乡镇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财政局(国资办)、有关部门、乡镇等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坚持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县政府对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强化对各自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出资人监督;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健全完善财务、审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科学决策机制。

第九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内部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经县政府授权或批准、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县政府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及出资人合法权益,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和索要财物,不得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以及损害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应当依法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出资企业的章程,并将有关章程报送县政府备案。

(三)应当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财产转让、投资、负债、担保、捐赠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指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捐赠。

(四)应当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薪酬的监督管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

(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每年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接受县级人民政府监督和考核。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经营自主权;

(三)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四)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承担社会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资本运营等全部经营活动的预算报告,落实全过程监控。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讨论、依法决策,并记录存档。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吉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债权管理制度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担保跟踪监测预警制度和捐赠报告制度,加强担保与捐赠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建立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等动态监测活动。对外投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吉县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和国有资产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以及生产经营过程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当在具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出售,或者划转国有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并事先报经县政府或者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良资产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相关制度,对企业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第二十五条  选择和考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依照有关规定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选择、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从其规定。

选择和考核国有参股企业的管理者,应当按照该企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效益与发展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对管理者的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建立并完善对管理者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企业章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国家出资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一条  财政局(国资办)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局(国资办)应当对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并与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  财政局(国资办)应当将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统计分析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

(二)企业改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转让、出租资产(营业执照载明出租资产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除外)、置换、托管、涉讼,或者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除外);

(四)产权(股权)转让,发行股票、债券,债权转股权;

(五)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六)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

(七)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

(八)国家、省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股权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清产核资:

(一)合并、分立、清算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二)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四)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实行集体讨论决定或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资产出租业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吉县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或产权交易,按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备案,在报批时须附资产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复印件。需由县政府批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进行核实无误后下达批复文件。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资产(存量安置房除外)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企业在履行审批、评估程序后,到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拍挂。

第三十九条  从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资质条件;

(二)机构设立已满三年,且近三年内无违法从业记录;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同一经济行为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交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接。

第四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国家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产权、合同等纠纷的,可以向县政府或者财政局(国资办)申请调解。

第六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监督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对财政局(国资办)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审计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财政局(国资办)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国家出资企业经营活动的;

(二)违法向国家出资企业摊派费用或者索要财物的;

(三)违法披露国家出资企业的未公开信息的;

(四)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损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文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开始施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jd/20210528/i2967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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