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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0052 | 发文时间: | 2022-01-06 09:47: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2〕1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AJD01-2022-0001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宜居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实事和社会基层治理范畴。
二、适用条件
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的既有住宅或者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民安置小区,具有保障性质的公租房、廉租房。楼层原则要求4层(含架空层)及以上,房屋结构安全(2001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既有住宅须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A或B级)、适合加装电梯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者本小区同意加装的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单位自管的既有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加装单位、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业主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加装电梯有关支出,并按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执行。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含管线迁移费用);对县区范围内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居(村)民委员会,给予5000元/台的补助,作为加装电梯宣传、服务等经费。上述补助资金,列入年度生态文明专项资金核定总盘。
五、实施步骤
(一)协商及动议。申请人应当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加装协议书。协议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拟占用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编制初步方案。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三)申请及公示。电梯加装协议和初步方案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并将电梯加装初步设计方案及公示告知书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无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备案。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解。
协商不成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居(村)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设计与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初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需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完成设计审图后,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联合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经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全套施工图纸等);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在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以及有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工程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服务指导。电梯加装单位应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电梯安装告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工程车通行、垃圾清运、施工时间、物业管理等问题,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并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优先予以解决。
(六)验收使用。申请人依法承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加装后,电梯共有人确定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参照《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相关要求使用管理,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为电梯管理责任人;鼓励电梯共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后续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所在地加装电梯的安全管理。
(七)建档移交。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八)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在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结束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后,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加装电梯有关业主,并于每年12月底汇总实际拨付资金情况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复核。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部门职责
成立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县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本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服务、管理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并列入年度考核指标范围。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积金、残联等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八、保障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及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未来社区建设)等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加装电梯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鼓励申请人配套相关无障碍设施,加装单元业主涉及到低保户、低收入群体或者残疾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对已经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0〕26号)同时废止。2021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既有住宅加装项目,按本意见要求执行。
附件: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附件
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小龙
副组长:王凌霄(县政府办) 李 明(住建局)
成 员:潘思思(发改局) 王家斌(民政局)
张志龙(公安局) 尚亿勇(财政局)
张 华(资源规划局) 邓锦森(住建局)
王 伟(卫健局) 郭海锋(应急局)
周 峰(市场监管局) 刘 宁(综合执法局)
孙朝阳(融媒体中心) 金志成(公积金中心)
施振鸿(城投集团) 蒋 忠(供电公司)
孙露军(消防大队) 李 萍(残 联)
朱从武(电信公司) 刘水根(联通公司)
范民军(移动公司) 何洪甫(燃气公司)
吴 迪(水务公司) 汤 军(递铺街道)
郑 龙(昌硕街道) 楼 杰(灵峰街道)
陈 政(孝源街道) 阎 彬(梅溪镇)
王铖军(天子湖镇) 张 贤(溪龙乡)
闻伟平(鄣吴镇) 王焕艺(杭垓镇)
范一华(孝丰镇) 丁 兵(报福镇)
钱 誉(章村镇) 朱峰辰(上墅乡)
吴晓明(天荒坪镇) 江维平(山川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住建局),李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