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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1772 发文时间: 2022-02-23 17:32: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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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化改革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数改〔2021〕2号),以及《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系统归口、整体协同相关机制(第一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数字化改革工作,规范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县大数据局在原《安吉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9〕14号)和《安吉县信息化项目审核(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安政办发〔2019〕34号)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并形成了《安吉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安吉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整合了《安吉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吉县信息化项目审核(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修订后的《办法》由总则、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申报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管理、项目运维管理、附则等七章26条组成,其中改动较大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界定了信息化项目分类以及数字化改革项目的范围(《办法》第二条);

    2.明确了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涉及各方的职责,增加了县数改办的职责(《办法》第五条);

    3.增加了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章节,明确了项目按预算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即县级财政资金(含各类上级资金)类项目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不再列入相关单位的年度预算,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不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

    4.明确了信息化项目申报流程、审核流程、实施管理、验收流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化项目在集中申报、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等环节的一些细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明确项目使用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申报第二年度的项目计划,交县大数据局初审和预筛选。县大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数改办根据项目的优劣、缓急、是否多跨等因素进行再次梳理、筛选及确认,形成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通过预审的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由县大数据局报县政府审议,确定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总额和实施清单。

    2.通过县政府审议的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由县大数据局统筹,作为安吉县绿色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统一招标。待项目实施时,不在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中的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须由项目使用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同意,由县政府出具批复意见后方可报县大数据局评审。

    3.项目验收环节,视项目是否会产生数据情况,增加数据验收环节,从制度上、源头上杜绝新的数据孤岛的产生,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


    解读单位:安吉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咨询电话:0572-550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