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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1169 | 发文时间: | 2022-03-28 15:4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2〕15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AJD01-2022-0002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安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号)、《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1〕158号等要求,参照《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20〕31号)规定,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平稳性,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综合利用国家和省市县财政资金,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助,对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配套运营补助,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
第四条 补助对象: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运营主体。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及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要求给予补助。
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等公共服务平台拟享受运营补助的,实行运营备案管理;拟享受补助政策的,运营平台应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推广办)提出书面申请。县推广办每年公布补助上限数量。
2021年1月1日后,新上牌符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环卫车给予运营平台2万元/辆补助。
上述车辆完成上牌后拨付50%补助资金,对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给予分类补助。
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补助: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千瓦以上)的,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按充电设施功率一次性给予400元/每千瓦补助。
充电量补助: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经备案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补助。
加氢设施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350万元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加氢站造价的60%。
第四章 优化环境
第七条 政府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到2022年底,保持城市建成区100%公交电动化,新增出租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等运营类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
第八条 对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充电桩车位的,由公安机关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各自职权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处罚。
第九条 加强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验收、检测。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不予投入运行;对已投入运行的充电设施,委托第三方每年定期检测。
第十条 加强充电设施数据共建共享共用,对建立监管模块并牵头实施接入的平台给予数据接口和功能模块开发补助,对参与共建共享平台一次性按数量给予接入补助,补助金额按照湖州市标准给予补助。运营单位须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开放和共享大数据。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单位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应当提交安吉县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确认汇总表等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县推广办审核。
第十二条 运营服务补助。2021年1月1日后,对经备案的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由运营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运营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等接入湖州市级监管平台的备案表,安吉县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信用承诺书等材料,报县推广办审核。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运营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等接入湖州市级监管平台的备案表,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以及竣工验收报告、充电桩功率、信用承诺书等材料,报县推广办审核。
第十四条 充电量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补助资金申请表、站点电量清单、电费凭证等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车辆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和信用承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笫七章 附 则
笫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实施时间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本办法资金在年度安排的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奖补资金中列支,若申报奖补资金总额超出当年度资金总额,将按照比例予以支付。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中可享受奖励补助应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统计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
附件:1.安吉县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确认汇总表
2.安吉县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
3.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
4.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补助资金申请表
5.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运营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等接入监管平台的备案表
附件1
安吉县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电话 | ||||
本次申请情况 | 购车起止日期 | 本次申请补助 资金总额(万元) | 本次申请车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取得情况 | 车辆数(辆) | |||
购车数量(辆) | 金额(万元) | ||||||
本次申请前累计 申请情况 | 购车起止日期 | 本次申请前累计 已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
购车数量(辆) | |||||||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
安吉县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助确认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序号 | 生产企业 | 产地 (省市) | 车辆 型号 | 车辆 类型 |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 车牌 号码 | 上牌时间(行驶证注册日期) | 车长 (米) | 是否 快充 技术 | 中央 补助 (万元) | 销售发票价格 (万元) | 申请地方补助资金 (万元) |
合计 | * | |||||||||||
县车管所审核意见(盖章): 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意见(盖章): 县推广办审核意见(盖章): |
注:车辆类型选择填报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汽车。
附件2
安吉县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电话 | ||||
本次申请情况 | 运营起止日期 | 本次申请补助 资金总额(万元) | 本次申请车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取得情况 | 车辆数(辆) | |||
运营数量(辆) | 金额(万元) | ||||||
本次申请前累计申请情况 | 运营起止日期 | 本次申请前累计 已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公共运营服务 平台类型 | ||||
运营数量(辆) | |||||||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
安吉县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助资金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序 号 | 生产 企业 | 产地 (省市) | 车辆型号 | 车辆类型 | 车牌号码 | 上牌时间(行驶证注册日期) | 销售发票 价格 (万元) | 中央 补助 (万元) | 电池 容量 (千瓦时) | 是否快充技术 | 里程数 | 地方补助标准 (万元) | 申请地方补助 资金 (万元) |
合计 | * | * | |||||||||||
县车管所审核意见(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县推广办审核意见(盖章): |
附件3
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 企业法人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备案文号 | ||
60千瓦以上充电桩、7千瓦充电桩的合计功率(千瓦)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
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 (或日加氢350-500公斤)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
项目实施情况 | (另行文) | ||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
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汇总表
充电桩、加氢站地点 | 60千瓦以上充电桩(个) | 功率 (千瓦) | 7千瓦交流桩(个) | 功率 (千瓦) | 合计功率 (千瓦) | 补助资金 (万元) | 备注 | |
附件4
安吉县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充电 站点 地址 | 电力 客户 户号 | 投入运营的充电桩基本情况 | 发票 号码 | 发票 日期 | 年实际充电电量 (千瓦时) | 最高申请补助电量 (千瓦时)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
交流桩 | 直流桩 | 总功率 (千瓦) | |||||||||
数量 (个) | 功率 (千瓦) | 数量 (个) | 功率 (千瓦) | ||||||||
合计 |
附件5
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运营车辆、充电
基础设施等接入湖州市监管平台备案表
备案号: 县推广办 年 号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手 机 | ||
备案类型 | ¨服务平台 ¨充电设施及充电量 ¨新能源运营车辆 ¨其他:请注明 | ||
主要内容及规模等相关情况说明 |
提供规划依据、投资额、数量、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情况说明。(备注:服务平台请提供网址) | ||
备案变更内容 | |||
县推广办意见 |
(印章)
时间: 年 月 日 |
备注:1.根据国家和市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服务平台及公共运营车辆强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2.如有变更提交变更内容。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