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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1170 | 发文时间: | 2022-03-28 15:4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2〕15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政策出台意义
为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工作,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确保新能源汽车等相关配套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号)、《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1〕15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20〕31号)规定,综合研究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概要
《办法》包括总则、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优化环境、申报要求、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部分。
(一)补助范围。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公共、专用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运营主体。
(二)补助标准。
1.2021年1月1日后,新上牌符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对运营平台按2万元/辆补助;
2.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补助: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千瓦以上)的,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按充电设施功率一次性给予400元/每千瓦补助。充电量补助: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经备案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补助;
3.加氢设施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350万元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加氢站造价的60%。
(三)申报要求。申请单位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应当提交安吉县新能源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丶确认汇总表等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县推广办审核。
(四)其他规定。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综合利用国家和省市县财政资金。
四、政策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
联系人:符有群,电话:512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