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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2179 发文时间: 2022-05-09 11:34: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2〕30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进一步规范和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

一、政策制定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以及《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和《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的公告等政策文件规定。

二、政策制定背景

    我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函〔2015〕22号、《关于调整垦造耕地有关政策的通知》(安政办函〔2015〕34号)以及《安吉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2号),分别于2015年、2018年出台并实施,上述两个政策文件实施已超过5年,一个政策文件已到期失效。2021年我县又出台《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1〕50号),该文件在实施推进过程中还是存在资金补助无法弥补乡镇实际投入的根本性问题,为切实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结合周边县、区现有的补助标准及资源禀赋情况,在当前土地整治(全域整治、农整复垦、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政策基础上综合研究制定。

三、政策出台意义

高质量推动乡村振兴,全面提升村容村貌和乡村治理,优化国土空间、耕地保护、生态修复、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实现田、水、路、林、村全面和谐发展。

四、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管理。

项目所在地村集体是项目立项主体,涉及多个村的可由乡镇(街道)作为立项主体。

1.应符合相关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符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

2.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前必须以村庄规划为引领且编制完成村庄规划

3.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4.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管制:鼓励开发复垦成水田,适当控制建设用地(农整)复垦成其他农用地规模

5.立项地块的确定:现场踏勘:乡镇(村)→县级相关部门(基本确定后)→规划设计单位→最终确定项目地块

6.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7.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专家论证

8.组织资料上报并项目立项批准

9.不予批准立项情况:对实施成效不明显、群众搬迁和土地流转意愿不高、村班子战斗力不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高、生态修复成效不大、共同富裕示范效果不强的不予立项

(二)项目验收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由各行政村负责实施,实施主体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工程质量、竣工真实性等负总责。

一是明确了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新增耕地地力等级的取土、化验等验收前准备工作;二是明确了通过移动巡查系统进行拍照举证三是明确了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情形:1.未组织耕种的;2.耕地质量等级与周边地类有下降的;3.数据、图件不真实不正确、工程质量不达标等。

(三)土地整治指标管理和资金补助。

1.项目投资主体:土地整治项目的投资主体为项目所属乡镇(街道)相对应的国有平台。

2.指标收购政策:土地整治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产生的复垦节余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由投资主体进行统一收购(复垦节余指标按复垦后地类减去项目区建新占用地类来确定)。

3.指标收购标准:占补平衡指标:水田15万元/亩,旱地8万元/亩,旱地改水田8万元/亩。复垦节余指标:水田80万元/亩(全域整治140万元/亩),旱地60万元/亩(全域整治8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40万元/亩(全域整治60万元/亩)。采矿用地按50%核拨。产能指标:鼓励实施耕地质量提等升级,对通过耕地质量提等升级而提升粮食产能的,按提升耕地面积的产能指标每亩每等1万元。

4.千(百)亩方工程:按千(百)亩方工程实施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区耕地面积每亩补助6000元。

5.资金拨付及流程:资金拨付总额的核定由县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方案的指标确定。具体拨付细节由国有平台会同乡镇(街道)商议确定。

6.指标市场化调剂:对国有平台投入资金在土地整治项目中产生的节余指标及占补平衡指标,由国有平台以市场化交易的方式来平衡。

(四)坚持项目实施绩效奖政策.

1.鼓励集中安置地选址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区域,对安置地选址在其他农用地的,除按节余指标核算补助外,按安置区占用除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面积每亩奖励5万元;

2.对项目实施行政村鼓励在三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功能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内开展农整复垦,达到耕地集中连片的,对水田和旱地分别给予1万元/亩和0.5万元/亩的奖励;

3.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未落实后续管护责任,在管护期内新增耕地出现抛荒、未管护到位或未按规定种植对应农作物的,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按规定扣付。

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后人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达到省政府奖励标准的,县政府按复垦节余的建设用地给予以下奖励:在80平方米以下的,每亩2万元;在80-100平方米之间的,每亩1.5万元;在100-120平方米之间的,每亩1万元;在120-160平方米之间的,每亩0.5万元

5.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列入部、省级示范或优秀项目的,涉及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

6.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节地率未达到项目批准规划目标的,每下降2%,扣减项目资金100万元。

7.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等级情况确定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具体宅基地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策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开始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1〕50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联系人:高  殷,联系电话:0572-503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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