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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4540 发文时间: 2022-07-11 17: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2〕49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2-0018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9

 

 

 

 

 

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管理办法

 

忠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高质量建设国际化绿色山水美好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湖政办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涉矿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是指已取得立项(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文件的各类交通能源、平台建设、土地整治、水利水电、房产开发、灾害治理等项目建设中,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项目批准工程实施范围内开采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可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矿产品和其他零星工程产出的矿产品。

严格禁止各类假借工程建设名义,变相开挖矿产资源牟利行为。依据省市要求需设置采矿权的项目,则必须按照相关采矿权程序进行办理。

二、矿产品处置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在本项目批准红线范围内自用的,可由项目业主无偿使用;批准红线范围内自用有余的,其所有权归县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统一交由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主体)进行矿产品处置,其中中心城区由县城投集团负责(由交投实施的线性工程除外),其他区域由县交投集团负责。

项目业主自用的,应该遵循节约原则,依据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矿产品利用数量和种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矿产品处置主体。本《办法》所称“自用”指开挖后形成的矿产品用于工程批准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回填、基础砌筑,不包括矿产品加工后的利用。

三、矿产品开挖管理

(一)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中涉及矿产品外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开挖土石方利用情况告知处置主体,并落实矿产品交付措施,不得私自外运。涉及外运处置各类矿产品(不含土)总量超过20万吨(8万立方)的(不含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开挖数量)项目开挖,应当经县资源规划局审核后由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审定。

(二)工程建设涉及矿产开挖,应遵循矿产资源“极微”开发理念,最大限度保护绿水青山。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尽量做到矿产挖填平衡不外运。山体开挖土石方总量超过10万吨(4万立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矿产专项开发利用方案,落实环境修复、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要求,由县资源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方案中有生态修复要求的,待项目业主完成修复后由县资源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建设用地复核验收。

(三)工程开挖土石方利用情况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勘察成果和工程建设施工方案确定。

(四)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配套矿石加工机组。确需设置的,需经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

四、产出矿产品交付办法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施工预算时,应当安排土石方弃方处置费(运距按10公里以内核算);处置主体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土石方集中堆场,对于运距超过10公里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超过距离产生的运输费用予以补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优矿优用”原则,对可利用矿产品进行分类开挖运输作业,处置主体应对工程施工单位按接收“优矿”数量以1元/吨标准补助矿产品分类开挖运输措施费。

“优矿”指具备较大市场利用价值的矿产品,包括建筑用石料、砂石统料、膨润土、宕渣等。

五、矿产品处置收益和经营管理

(一)处置主体按季根据接收的矿产品种类和数量向县财政局缴纳收益,收益缴纳标准由县政府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另行确定。

(二)县财政局对处置收益按县得总额的10%计提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县生态补偿支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按县得总额的10%计提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壮大,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支出;剩余县得部分补助给处置主体。

(三)处置主体根据矿产品统一接收经营的职能,立足“两山”转化实践,科学规划布局矿产品加工、中转场地,制订规范、灵活、高效的经营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生态环境优化美化。

(四)处置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品“五联单”制度,强化数字化手段应用,建立矿产品供需信息社会化服务平台,优先保障县内经济建设需求。

六、保障措施

强化职责落实,部门协同,资源规划、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公安等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共同规范工程涉矿开采行为与处置,从严从紧打击各类违法开采和矿产品偷盗侵占行为。

(一)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砂石土行为的主体责任,履行依法依规利用和交付矿产品的义务,严禁私自处置工程产出矿产品。

(二)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职责,包括监督项目按图施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及时有序交付产出矿产品措施。

(三)按照“谁处置,谁负责”原则,矿产品处置主体要切实维护工程产出矿产品的国有资产属性,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防范国有矿产品被非法侵占、偷盗。

(四)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对需采矿许可而未办理的无证开采、超工程施工批准范围开采、破坏林地、非法占地等行为的查处。

(五)县住建局负责对涉矿工程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对有侵占、偷盗矿产品和超施工范围开挖的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六)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架设矿石加工机组生产、超批准范围生产等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查处。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无证无照加工、经营矿产品的查处。

(八)县交通部门负责对矿产品运输中的超限超载行为的查处。

(九)县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侵占或偷盗矿产品、违法收购矿产品、无证开采涉刑等行为的查处。

(十)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规倾倒废弃渣土行为的查处。

(十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涉矿工程的现场管理,协助国企平台加工布局调整和中转场地建设,配合职能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涉矿行为。

(十二)县财政局负责矿产品处置收益管理。

(十三)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所移交线索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本办法自2022年8 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后,原《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的通知》(试行)(安政办发〔2021〕1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


可下载版本:49号(EAJD01-2022-0018 关于印发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