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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4541 发文时间: 2022-07-11 17:1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2〕49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

我县在2021年1月出台了《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21〕1号),试行以来,在强化国有资产收益,规范矿产品处置流程,创新工程建设组织和矿产品处置一体化实施途径上做了积极尝试,全年实现矿产品入库收益7.61亿元,为2020年的350%。但是在局部领域也存在不适应性,特别是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推进中造成了延长工程组织时间、容易引发建设方、施工方、矿产品受让方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全面优化。为加快建设国际化绿色山水美好城市,全力提升我县营商环境,同时进一步做大做强国企平台,加速共同富裕实现,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在原《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修订。现就该《办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因

(一)原《办法》中对非政府投资项目涉矿处理存在较多不适应。

1.制约项目推进进度。原《办法》要求此类项目产出矿产品需交付属地乡镇进行公开拍卖。开发商在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后必须等到乡镇完成矿产品拍卖才能实质性进场施工,因此造成了以下不便:一是乡镇完成拍卖的时间(常规不少于1个月)直接成为了延迟工期;二是矿产品拍卖取得人与工程施工方的利益冲突容易造成工程推进缓慢,并使施工方与业主方产生纠葛。

2.容易产生廉政风险。房产类项目业主为了项目实施的顺利,确保工程总包单位能够中标,往往要求属地乡镇(街道)在矿产品处置拍卖公告里设置“特别条款”,而乡镇(街道)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矛盾也往往予以认可:比如买受人需另行支付矿产品分类措施费、装车费等;比如矿产资源税由买受人缴纳;比如买受人需无条件负责表层渣土的外运,并需承担道路设施受损或污染,负责抢修及赔偿和清洗等;甚至矿产品买受人还要承担部分政策处理费等等。这些实际由房产公司承担的费用则通过矿产品拍卖顺理成章的转嫁给了资源买受人,甚至私下里给内定(意向)合作对象承诺追加数百万工程款,造成普通竞争者很难公平竞争,类似的附加条件很容易造成串标。

原《办法》实施以来,以房地产企业为代表的项目业主对此意见较为抵触,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县营商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确需根据上级精神和项目不同情况对现行政策作出适应性调整。

(二)遏制恶性工程开挖的需要。原《办法》对产出矿产品要求进行公开拍卖处置,从实施的近一年来看,确实在国有矿产品价值实现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但同时较多项目出现恶意竞标,抬高矿产品成交价格,部分项目虚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受让方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或最小亏损,超范围和超量开采、恶意开挖现象滋长,而工程项目由于其特殊性(边开挖边建设),部门监管难度大,压力重,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利益与开挖量的挂钩,导致不必要开挖情形,开挖工地多,开挖体量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县“两山”形象。因此须研究控制不必要开挖的良性机制,将经济利益与矿产品开挖进行脱离无疑是从根本上解决不必要开挖的有效思路。通过确立国有企业作为工程产出矿产品的唯一接收、经营主体,堵住了其他群体通过开挖矿产品获利的可能,可望有力控制当前资源过量开挖窘状。

(三)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我县原有工程建设渣土由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导致出现渣土乱堆乱倒现象,影响了我县区域环境形象。目前由城投牵头的静脉产业园项目积极推进中,并承担了建筑渣土的集中收集、处置、利用义务,而渣土与矿产品存在紧密关联性,在充分消化利用工程产渣土的同时一并实现工程产出矿产品的科学利用,因此应当研究调整当前工程产出矿产品中渣土和有价值矿产品分类管理的政策。

(四)加快矿产品加工重新布局的需要。因历史原因,我县机制砂加工企业数量较多(14家),分布较散,行业整体形象欠佳,因涉及利益调整,重新布局工作难度大。通过实施新办法,形成矿石原料的统一接收,政府掌握主动权,对加快行业重新调整布局有积极意义。

二、政策起草调研过程

2021年底起,我县已开始着手原有管理办法的调整修订。今年2月前后,完成与重点相关部门的多轮意见交换。2月完成OA上涉及部门意见征求;2月16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乡镇和部门反馈意见6条,一对一进行采纳与否意见交换。3月9日通过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4月20日,由县政府办组织召开与二大国企专项对接会。

三、《办法》调整或体现的主要内容

(一)产出矿产品的处置主体变化。原办法规定处置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现统一为县属国企(城投和交投)代表县政府行使矿产品国有权利。

(二)产出矿产品处置方式变化。原处置方式统一由乡镇(街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现调整为由国企统一接收产出矿产品,并根据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进行矿产品市场经营。

(三)处置收益分配方式。原办法根据县:乡镇(街道)按4:6确定分成收益,其中乡镇所得中由乡镇自行确定给予村级补助比例;新办法调整为县财政对处置收益按县得总额的10%计提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县生态补偿支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按县得总额的10%计提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壮大,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支出;剩余县得部分补助给处置主体。

(四)项目施工管理职责变化。原办法规定涉矿项目施工(开挖)由县资源规划局(矿资办)先行审批,牵头监管,对涉案线索分别移送相应主管部门;新办法以《矿产品利用申报》代替原有审批环节(20万吨以上除外),并根据工程项目行业归口,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对工程施工行为进行监管,对涉嫌非法开挖矿产的移送县资源规划局处理。

(五)政府接收矿产品形式的变化。原办法规定矿产品开挖后其归属权即归政府,新办法规定项目业主应自行考虑弃方外运费用,政府提供不超过10公里范围运距的接收场地,对超过运距的由政府进行运费补助;同时政府接收种类明确包括粘土。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解读人:王珲,电话:1396727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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