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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4806 发文时间: 2022-07-19 15:22: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2〕51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2-0019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策解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现对以下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一、将《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小微企业园投资和入园管理相关政策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28号)第三部分“企业入园准入政策”的第(一)条“基本要求”中“1.入园基本条件”中“存量企业须在安吉注册、合规生产、会计建帐、依法纳税的企业”修改为“企业须为合规生产、会计建账、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将《关于印发安吉县房地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7号)第二部分“主要措施”的第(四)条“优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压实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主体,推动房产项目监理单位建库招标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在入库监理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修改为“压实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主体,推动房产项目监理单位监管,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工作职责,严查监理单位失职、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加大信用评价运用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监理要求落实到位”。

三、将《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51号)第十九条“确定交易代理机构:项目业主在交易代理机构库中按照项目要求的条件确定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外),或者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修改为“确定交易代理机构:招标人按照项目要求的条件在湖州市网上中介超市交易确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向县公管办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本通知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印发


可下载版本:51号(EAJD01-2022-0019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