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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4807 发文时间: 2022-07-19 15:2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2〕51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

一、文件制定背景、主要依据

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2〕1 号)要求,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严格对照标准,对政府及部门的存量政策措施开展全面自查,对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政策措施和做法要按程序废止或者修改,并按规定予以公开,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小微企业园投资和入园管理相关政策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28号)修改内容:

将《通知》第三部分“企业入园准入政策”的第(一)条“基本要求”中“1.入园基本条件”中“存量企业须在安吉注册、合规生产、会计建帐、依法纳税的企业”的内容修改为“企业须为合规生产、会计建账、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关于印发安吉县房地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7号)修改内容:

将《通知》第二部分“主要措施”的第(四)条“优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压实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主体,推动房产项目监理单位建库招标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在入库监理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的内容修改为“压实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主体,推动房产项目监理单位监管,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工作职责,严查监理单位失职、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加大信用评价运用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监理要求落实到位。”

(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51号)修改内容:

将《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确定交易代理机构:项目业主在交易代理机构库中按照项目要求的条件确定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外),或者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内容修改为“确定交易代理机构:招标人按照项目要求的条件在湖州市网上中介超市交易确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向县公管办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本通知自8月20日起施行。

 

解读人:安吉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572-512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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