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3-02367 | 发文时间: | 2023-05-06 09:18: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3〕23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欠薪问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如若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个人极端性或网络舆情事件,必须要高度关注,强化源头管控,高效处置。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根治欠薪治理体系,重塑再造涉薪问题处置流程,全面推进欠薪问题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特制定本意见。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关于实施“安薪有我”工程推进根治欠薪长效管理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抓住根治欠薪这一根本性目的,从聚集强化重点源头管控、重塑再造处置闭环流程、压实部门和属地责任入手,全面推进欠薪问题预防和处置化解。主要内容是:
(一)着力深化重点问题源头治理管控。主要破解三大问题:一是全面破解工程工资款拨付纠纷问题。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工资性工程款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将建设方与施工方明确月度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和额度并纳入协议监管范围,并全面落实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加强监管,项目完工竣备须取得属地政府、人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欠薪证明。二是全面破解工程建设劳务工资与劳务承包款混淆不清的问题。突出工程项目劳资用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总承包单位(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管理、工资离场结算制度、民工工资确认和发放监管,并落实行业协会发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工种工资指导价。三是全面破解企业临时性大规模用工管理混乱问题。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备案机制,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协议,明晰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各项权益保障权责,并建立协议备案机制和事前约谈机制。
(二)着力强化涉薪隐患风险预警介入。一是加强风险排查预警。县治欠办每月梳理一批涉薪投诉在建项目和经营异常企业下发至各乡镇(街道)走访排查,建立全县重点隐患企业预警名单。二是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县治欠办每半月召集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会商制定重点隐患化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实施清单化跟踪管理机制,对重大欠薪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三是强化乡镇(街道)治理力量。各乡镇(街道)成立以分管政法副书记为组长的乡镇(街道)治欠工作领导小组,将涉薪纠纷矛盾处置化解纳入本辖区平安建设工作范围,配强涉薪信访问题化解处置队伍,统筹运用多种方式综合调处化解。
(三)着力提升涉薪问题处置化解时效。按照“承诺兑现、甄别清楚、程序到位、依法严惩”工作要求,全面重塑涉薪问题处置化解流程。一是承诺兑现。如所反映的欠薪情况属实,坚决承诺兑付,表明政府坚决清欠的决心和信心;如属劳务承包款纠纷或其他纠纷问题,积极帮助协调处理。二是甄别清楚。涉薪信访问题通过信息系统到各化解责任主体。交通项目类涉薪信访问题化解责任主体为县交通局;水利项目类涉薪信访问题化解责任主体为县水利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国资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类涉薪信访问题化解责任主体为各政府投资单位<国资公司>;其他涉薪信访问题化解责任主体为属地政府,重点配合单位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化解要求和标准是坚决在7个工作日之内处置化解涉薪信访问题,欠薪类:反映人拿到所欠工资或双方达成书面的欠薪还款协议书或欠条。涉薪纠纷类:反映人拿到所欠款项或双方达成和解。三是程序到位。县人力社保局对欠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反映的“欠薪”情况属于劳务承包款纠纷或其他类纠纷的,属地政府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各方沟通谈判并促成达成和解意见。对于穷尽多方面措施难以落实兑付工资的,先由欠薪化解责任主体财政资金垫付,再进行追回。四是依法严惩。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建设单位未按协议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不履行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依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核实查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四)着力评价考核压实各方责任。县治欠办每月对全县欠薪问题发生情况、隐患排查情况、问题化解处置情况及劳动者因涉薪到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上访情况等进行通报。对通报中点出的问题,相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治欠办作出说明。每季度对各化解责任主体单位如期化解率进行通报排名。如期化解率第一次排名末位且如期化解率低于80%的,由县治欠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化解责任主体单位分管领导;第二次排名末位且如期化解率低于80%的,由县府办发文通报批评相关单位;第三次排名末位且如期化解率低于80%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约谈化解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建议。各化解责任主体单位的欠薪处置化解情况纳入县年度综合考核。
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3年6日6日起施行。
联系人:李 杨,电话:0572-5123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