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3-06733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3〕35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AJD01-2023-0010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3〕4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全县老年人都能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基本形成,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机构专业运营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到2027年,老年人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走在全省前列,有共富感受度和安吉辨识度的“老有康养”县域样板初步形成。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安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符合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健局、医保局、司法局、公安局、交通局、各乡镇〈街道〉。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精准服务和主动响应机制。开展全县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及其需求类型,确定相应的养老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完善“安心养”的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户籍、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等制度机制,为老年人精准画像,实施分类保障。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精准识别、动态管理、主动响应、差别服务等。(责任单位:民政局、大数据局)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养老领域资金分担支出责任,统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安吉户籍老人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制度,分别给予80周岁及以上每月60元,90周岁及以上每月150元的高龄津贴补助和100周岁及以上每月55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建设,制定发布老年人“一卡通”服务清单。(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
(二)调整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在山区和区域较大、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可按需配置多处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加快推进乡镇(街道)老年学校、村(社区)老年学堂规划建设。(责任单位:民政局、资源规划局、老干部局)
5.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建,新建小区按“四同步”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已建和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分别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每个行政村集中配置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不少于1处。到2025年,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标准全达标。民政、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健全信息互通、双向报备、联合检查等协作机制,全面掌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情况,依法依规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划使用养老服务用房行为。支持国有闲置用房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在老人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相应配置养老服务站点。未来社区(乡村)应当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鼓励建设小微型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鼓励面向老年人的区域性食堂、中央厨房,村(社区)可设助餐点和邻里互助点,实现助餐、送餐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
6.推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加大医养资源共享,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深化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签约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孵化培育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医护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上门为老年人开展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推进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和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区(房)建设,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加快建设康养联合体,建立健全示范康养联合体评定和奖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积极参与,到2025年覆盖所有乡镇(街道)。(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局、医保局、残联)
7.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坚持应改尽改,持续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助、社会参与、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坚持分类建设、保障基本、逐步扩面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与机构养老床位和社区托养床位相结合,满足失能老年人在家专业照护需求,并逐步实现与家庭病床资源整合。持续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残联)
(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
8.促进养老机构规范运行。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的公益属性,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县福利中心要用于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和应对突发事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入住轮候管理制度,到2027年,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应改尽改。深化“安心养·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制定“一人一床一码”服务标准,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用延伸。支持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积极推进养老机构“阳光厨房”建设及食堂量化等级评定。继续做好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工作。(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
9.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行。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开展星级评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精准补助,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运行补助,完善长效运营机制。依托数字化物联设备,有效掌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对外服务等情况,强化机构监管和绩效评估。动态更新社区养老服务清单,因地制宜制定保障措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
10.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相融合,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上门居家服务。全县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区域设施布局等情况划分2-5个片区,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营。政府可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绩效情况,适当延长服务项目合同期,但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
(四)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向重点群体聚焦。
11.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行农村失能老年人养老互助照护保障制度。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批准纳入养老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人提供无偿(低偿)入住机构床位或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开展失能老人家庭成员照护免费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补贴。对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及长期雇用的照护人员免费进行照护和技能培训。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开办护理站,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服务。到2027年,长期护理保险实现符合条件人群全覆盖。(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
12.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对空巢、独居、失能、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并逐步向全体老年人拓展。(责任单位:民政局)
13.聚焦山区老年人服务。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加大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采用邻里互助、协会互助、慈善资助,流动服务、驻点帮扶等多种形式,实施山区助老行动。“浙里有福”专项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山区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4.实施培训提升行动。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在岗轮训,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或技能提升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人才储备库,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大力培养专业医疗照护人才,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30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15.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给予每月不少于400元的补贴。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支持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各类评选,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宣传,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16.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开展“银龄互助”活动,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培育老年社工队伍,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宣传部、民政局、团县委)
(六)完善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17.强化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扎实推进“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落地,完善“安心养”“一地创新、全省共享”应用场景,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责任单位:民政局、大数据局)
18.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推进老年人就医配药、紧急救助、防跌倒等应用场景落地,未来社区(乡村)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应用。深化普及老年人意外险“促康养”直赔场景应用。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所有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延伸。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建设。(责任单位:大数据局、民政局、卫健局、教育局)
19.推广智慧养老技术和设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先进技术,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推广智能化、个性化的点单式服务,支持生活呼叫、健康管理、紧急救助、远程照护等涉老场景建设。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经信局、民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强化指导和监管。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标对表,落实支持政策,加强协同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和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等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满意度测评机制。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尊老爱老孝老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3年8月24日起施行。
附件:安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附件
安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 | 3 | 定期体检 | 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自理能力筛查和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5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
6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使用老年人卡享受5折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使用老年人优待卡享受免费乘车。 | 物质帮助 | |
7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 | 意外伤害保险 | 为全体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 关爱服务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10 | 养老服务 | 为全县80周岁以上失能户籍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1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物质帮助 |
12 | “幸福养”工程 | 低保、低边等困难家庭中中度及以上失能和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无偿(低偿)入住机构床位或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 照护服务 | |
13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4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1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
特困老年人 | 16 | 分散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17 | 集中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
低保老年人 | 18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0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2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3 | 机构养老 |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24 | 优先享受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
25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保障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
子女为安吉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6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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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EAJD01-2023-0010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