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4-06589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市监发〔2024〕39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统一编号: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相关部署,推动我县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安吉县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吉县商务局
安吉县公安局 安吉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安吉县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和《湖州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安吉县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现就做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和标准
2024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或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在安吉全县范围内,对消费者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合标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予以2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辆。新车销售价格以在我县开具的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为准。活动期间每人享受补贴不超过1辆。
二、补贴条件
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报废注销旧电动自行车、购买新电动自行车并登记上牌须为同一个人。
(二)个人消费者自行报废旧电动自行车的,需持有旧车登记上牌相关证明和30日内由参与此活动的正规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回收证明(以证明出具之日起算);个人消费者将旧电动自行车交由参与活动商家进行代回收报废的,需持有旧车登记上牌相关证明,由商家核验后收取旧车并出具凭证。商家收取旧车后交参与此次活动的正规回收企业报废处理。
(三)个人消费者应在2024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此次参与活动商家处购买新电动自行车,新车购买日期以付款凭证和购置发票日期为准。
(四)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
三、参与活动商家和电动自行车回收企业
(一)商家基本条件
1.遵守税务、统计等法律法规,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财务和进销存管理制度健全;
2.近2年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
3.应履行报废电动自行车代回收暂存义务,确保将代回收的报废电动自行车交予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4.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经销商需获得品牌正规授权;
5.参与以旧换新补贴的车型销售价格不高于政策实施前一个月同款产品的最低成交价格;
6.支持并遵守本次补贴活动规则,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接受事先垫资、过程结算,接受主办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修改活动条款及细则、暂停或取消活动;
7.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积极协调处理补贴活动相关诉求纠纷,不为个人用户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自觉抵制套利套现行为。
(二)电动自行车回收企业基本条件
1.遵守税务、统计等法律法规,能够开具报废回收证明,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财务和进销存管理制度健全;
2.近2年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
3.与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建立协作机制,畅通回收价格咨询和交易渠道,便于消费者以旧换新;
4.将报废电动自行车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安全存放,严禁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电动自行车车架、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流入二手市场、改装黑作坊等;
5.支持并遵守本次补贴活动规则,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承诺对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应交拆解或综合利用企业进行专业处置,不得非法拆解处理。
6.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积极协调处理补贴活动相关诉求纠纷,不为个人用户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自觉抵制套利套现行为。
(三)参与方式
符合基本条件的商家,自愿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承诺书;符合基本条件的回收企业,自愿向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承诺书;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商家及回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参与活动商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商家报名和活动推进情况,分批推荐公布。已参加活动的商家,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套利套现或其他不符合活动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活动参与资格。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回收企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代办点联合设立新车销售、新车上牌、旧车收集、旧车拆解和旧车牌注销等“一站式”服务窗口。
四、资金兑现流程
补贴采用门店消费立减的方式,由参与活动的商家在符合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消费者购买新电动自行车时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由市场监管、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审核后至商务部门核销。
五、资金保障
本次活动补贴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85%,省级财政承担15%。
六、具体任务分工
安吉县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单位联合推进,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一)电动自行车注销及上牌。明确电动自行车注销形式,进一步便利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注销及上牌业务,在活动期间提供相关的注销及上牌信息。(县公安局)
(二)遴选销售企业。加强对全县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摸底调研,面向社会征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确定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资质。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销售经营情况、日常服务质量等指导相关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稳妥做好以旧换新服务工作。参与以旧换新销售企业须签订承诺函,明码标价,活动期间不得弄虚作假、提高车价。通过先垫资后申报形式,积极向消费者宣传以旧换新政策、提供购车服务,切实执行电动车以旧换新相关政策。(县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回收环节管理。完善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相关技术规范,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面向社会征集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回收企业,通过审核确定参与活动回收企业资质。根据全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网点以及包含承接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任务的废旧回收拆解企业。(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
(四)协同完成补贴审核发放。参与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向县商务部门递交申报补贴材料,由县商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县财政部门一次性向参与以旧换新销售企业发放垫资资金。(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监管和政策执行。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强化对参与以旧换新工作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被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或未严格执行以旧换新相关政策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负责)
(六)开展政策宣传引导。鼓励各乡镇、街道发挥基层网格力量,围绕重点人群,通过短信推送、上门宣传等方式,开展精准引导动员。销售企业要在门店明显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宣传海报,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积极引导消费者参与活动中来。各部门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快政策落地。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与县公安及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协同,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切实便企利民。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按规定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商品进销情况、发票开具情况、消费者回访等形式核验商家真实销售情况,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设立以旧换新电话咨询、举报热线,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从法律法规、政策支持等多维度分阶段、分层次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强化宣传引导,营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良好社会氛围。
八、附则
本细则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可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安吉县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证明
2.安吉县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证明
3.安吉县电动自行车回收凭证
附件1:
安吉县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证明
车 辆 信 息 | ||||
所有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
号牌 | 品牌 | |||
车架号 | 电机号 |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所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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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安吉县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证明
车 辆 信 息 | 号牌 | 品牌 | ||
车架号 | 电机号 | |||
所 有 人 信 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所属乡镇/街道 | |||
详细住址 | ||||
交 车 信 息 |
交车日期:
20 年 月 日 |
本企业承诺,此辆回收的电动自行车不再上路行驶。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回收企业(盖章)
|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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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吉县电动自行车回收凭证
车 辆 信 息 | 号牌 | 品牌 | ||
车架号 | 电机号 | |||
所 有 人 信 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所属乡镇/街道 | |||
详细住址 | ||||
收 车 信 息 | 交车日期:
20 年 月 日 |
本网点承诺,此辆回收的电动自行车不再上路行驶。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网点(盖章) | ||
经办人: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印发
附件可下载版本:
39号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吉县商务局 安吉县公安局 安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吉县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