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4-03118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政通〔2024〕6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AJD00-2024-0007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2年起实行禁渔期制度。现将安吉县禁渔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西苕溪安吉段干流递铺街道六庄村长潭西溪与南溪交汇处(东经119°34′25″)至梅溪镇小溪口村小溪口闸(东经119°49′28″)。
二、禁渔时间:全年。
三、禁止作业类型: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四、禁钓期:西苕溪干流杭长(宜)高速大桥至双桥段水域每年6月10日0时至7月10日24时为禁钓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五、以下情形不属于娱乐性游钓:
(一)违反禁钓区、禁钓期规定进行垂钓的行为;
(二)使用抛竿进行垂钓的行为;
(三)在西苕溪干流杭长(宜)高速大桥至双桥段水域使用手竿以外鱼竿进行垂钓的行为;
(四)一人使用鱼竿(鱼线)超过两根的垂钓行为;
(五)单根鱼线上鱼钩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垂钓行为;
(六)使用视频辅助装置、遥控船送饵(钩)的垂钓行为;
(七)使用鱼枪、弓弩、叉等手段射鱼叉鱼的行为,锚鱼;
(八)下水或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离岸垂钓的行为;
(九)钓获物及其制品用于销售的行为;
(十)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
六、因科研等需要采捕渔业资源的,以及增殖渔业利用的,须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七、违反本通告的,按照“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安政通〔2022〕2号)文件即时废止。
特此通告。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可下载版本:
6号(EAJD00-2024-0007 关于安吉县西苕溪干流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