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4-03120 | 发文时间: | 2024-06-11 17:07: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发〔2024〕10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为保护我县西苕溪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渔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娱乐性游钓行为,结合我县禁渔工作实际,特制定《安吉县西苕溪干流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三、管理办法概要
《安吉县西苕溪干流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十二条内容。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1 | 制定依据 | 为保护我县西苕溪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渔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娱乐性游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禁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2 |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实行禁渔期制度的水域范围,即西苕溪安吉段干流递铺街道六庄村长潭西溪与南溪交汇处(东经119°34′25″)至梅溪镇小溪口村小溪口闸(东经119°49′28″)。 |
3 | 娱乐性游钓的定义 | 本办法所称娱乐性游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的垂钓行为。 |
4 | 禁钓区、禁钓期的设置 |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禁渔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禁钓区、禁钓期,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
5 | 不属于娱乐性游钓的情形 | 以下情形不属于娱乐性游钓: (一)违反禁钓区、禁钓期规定进行垂钓的行为; (二)使用抛竿进行垂钓的行为; (三)在西苕溪干流杭长(宜)高速大桥至双桥段水域使用手竿以外鱼竿进行垂钓的行为; (四)一人使用鱼竿(鱼线)超过两根的垂钓行为; (五)单根鱼线上鱼钩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垂钓行为; (六)使用视频辅助装置、遥控船送饵(钩)的垂钓行为; (七)使用鱼枪、弓弩、叉等手段射鱼叉鱼的行为,锚鱼; (八)下水或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离岸垂钓的行为; (九)钓获物及其制品用于销售的行为; (十)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 |
6 | 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置方法 | 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较重的,应及时报告县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救护措施。 |
7 | 垂钓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 |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
8 | 垂钓人员应当加强环保意识 |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或投放至指定区域。 |
9 | 垂钓人员应服从管理 |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
10 | 县钓鱼协会应发挥的作用 | 县钓鱼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
11 | 职责分工 | 安吉县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一)县公安局:对构成犯罪的违法捕捞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交通局:协助做好本办法规定水域的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办法规定水域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加强对被赋权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其他涉渔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县水利局:负责沿岸涉水涉堤的日常管理;协助做好本办法规定水域的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五)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农贸市场内、餐饮业的禁渔宣传工作;发现有收购或销售禁渔获物行为的,及时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六)县综合执法局:协助做好本办法规定水域的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七)农科区、各乡镇(街道):将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落实日常监管和巡查;有该事项执法权的,应对非娱乐性游钓行为及时查处;无该事项执法权的,应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及时移交有执法权的机关。 |
12 | 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照“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四、实施时间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新华
联系电话:0572-522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