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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4-03120 发文时间: 2024-06-11 17:07: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安政发〔2024〕10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西苕溪干流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为保护我县西苕溪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渔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娱乐性游钓行为,结合我县禁渔工作实际,特制定《安吉县西苕溪干流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三、管理办法概要

《安吉县西苕溪干流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十二条内容。

序号

名称

内容

1

制定依据

为保护我县西苕溪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渔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娱乐性游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禁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实行禁渔期制度的水域范围,即西苕溪安吉段干流递铺街道六庄村长潭西溪与南溪交汇处(东经119°34′25″)至梅溪镇小溪口村小溪口闸(东经119°49′28″)。

3

娱乐性游钓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娱乐性游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的垂钓行为。

4

禁钓区、禁钓期的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禁渔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禁钓区、禁钓期,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5

不属于娱乐性游钓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娱乐性游钓:

(一)违反禁钓区、禁钓期规定进行垂钓的行为;

(二)使用抛竿进行垂钓的行为;

(三)在西苕溪干流杭长(宜)高速大桥至双桥段水域使用手竿以外鱼竿进行垂钓的行为;

(四)一人使用鱼竿(鱼线)超过两根的垂钓行为;

(五)单根鱼线上鱼钩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垂钓行为;

(六)使用视频辅助装置、遥控船送饵(钩)的垂钓行为;

(七)使用鱼枪、弓弩、叉等手段射鱼叉鱼的行为,锚鱼;

(八)下水或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离岸垂钓的行为;

(九)钓获物及其制品用于销售的行为;

(十)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

6

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置方法

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较重的,应及时报告县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救护措施。

7

垂钓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8

垂钓人员应当加强环保意识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或投放至指定区域。

9

垂钓人员应服从管理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10

县钓鱼协会应发挥的作用

县钓鱼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11

职责分工

安吉县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一)县公安局:对构成犯罪的违法捕捞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交通局:协助做好本办法规定水域的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办法规定水域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加强对被赋权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其他涉渔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县水利局:负责沿岸涉水涉堤的日常管理;协助做好本办法规定水域的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五)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农贸市场内、餐饮业的禁渔宣传工作;发现有收购或销售禁渔获物行为的,及时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六)县综合执法局:协助做好本办法规定水域的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通报有执法权的机关。

(七)农科区、各乡镇(街道):将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落实日常监管和巡查;有该事项执法权的,应对非娱乐性游钓行为及时查处;无该事项执法权的,应将发现的非娱乐性游钓行为及时移交有执法权的机关。

12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照“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新华

联系电话:0572-5223017